■ 社论
这些司改的纲领性文件,绝不仅仅是某一部门的改革指南,它们更多涉及的,是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的关系,以及司法官与行政官员的关系,法治自身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工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其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等格外引人关注。
这样一份改革纲要无疑为未来一段时间的法院改革勾画出了路线图。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也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不难看出,这些改革举措的共同特点就是:都关系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但又都不是法院一家能够独自推进的。让法官回归“司法官”序列,已渐成共识。但也要警惕实施过程中的抵制力量,让好的改革方案取得好的实际效果。
比如,相较司改的顶层设计,一线法官更担心的可能还是自己的生存状态:没有了“公务员”身份,政府相关部门还管不管人事关系?财政部门还管不管工资发放?甚至,将来司法区划独立了,于公,地方党政领导还会不会像以往一样支持(妨碍的也不少)法院的执行?于私,当地政府还会不会像以前一样照顾诸如法官子女上学这样的实际问题?
这些看似很实际、很具体的问题,必须纳入制度考虑的视野。对于与司改紧密相关的其他公权力部门来说,不能再把司改当作是司法机关的“家务事”。理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关系,本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然内容,它绝非“与己无关”。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不妨以坦诚公开的方式沟通,尽可能探求共识,最终以制度的形式明确。
一段时间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更多与“法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关键词关联在一起。不出预料的话,“法治”在今后还可能成为更高层级会议的主题。
对正在进行中的新一轮司改来说,改革目标、改革原则、改革任务、政策导向以及司改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均已明确。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不过是对中央司改方案的具体贯彻。相信最高检不久也将公布新的“检察改革纲要”。
而这些司改的纲领性文件,绝不仅仅是某一部门的改革指南,它们更多涉及的,是司法权与其他公权力的关系,以及司法官与行政官员的关系。以法院改革为例,相比起之前的三个“五年纲要”,能够由法院自我改革的,差不多都已践行(当然还有一个程度问题);无法由法院独自推进的,则年复一年地出现在司改任务书中。
这或是转型中国一个独特的历史阶段: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来保障,同时,法治自身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在这样一个独特的历史阶段里,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发布之后,还应有其他的辅助改革措施,共同助力全面深化改革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