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告。”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对于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从而对办案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7月8日《人民日报》)
要求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这一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当然有其“试行”的理由,那是因为在办案的过程中,有人打招呼,有人说情,所以才来个“制度规定”,但笔者看来,这种“说情上报”是纸栅栏关猫,治标不治本。
这里,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什么人才有可能去“说情”,素不相识的工人、农民去说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愿意“帮忙”而能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吗,显然,一般没这个可能,因为检察官薪级、职务的升降大权并不掌握在这些普通的民众手中。
因此,事实上能前来说情的,能够让检察院官员愿意“帮忙”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往往或是手握薪级、职务升降大权的“上级领导”,或是检察官的同学、战友、老乡以及“老表的老表”,多是“利益攸关方”。
再往深了说,“说情上报”,不外乎三种情况:一种是极少数与当事检察官毫不相干的人前去说情,对不起,“如实上报”,并于“3天内上报”;另一种是“不敢上报”,上级领导打招呼前来说情,你敢“3天内上报”,是不是不想干了?还有一种是“不愿上报”,收了说情人的好处,还得“3天内上报”,脑子进水啦?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的检察人员隐瞒说情行为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且得到了应有的处理。但是这些应该不是从《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获得查处线索的,十有八九是因为其他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吧。
天下事,没有简简单单能成功的,尤其是涉及到权利和利益的事情,办起来更困难。制止办案说情,也并非一张《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就能凑效,治本之策,还是要靠一定程度上增加办案的透明度,更要有官员的家庭财产公开和老百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