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读一条新闻消息——
7月2日下午,我市警方迅速侦破一起发生在我市龙湖区某高层住宅的命案,警方将涉嫌伤害致死一女子的赖某某(男,69岁,市区人)控制并带走调查。
当天17时30分许,市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赖某某报称,其在一住宅内将一女子打晕,现需要120救护车到场救护。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员到场调查,该女子经120救护车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市、区两级刑侦技术人员立即到场开展勘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系汕头市政协原主席,2007年已办理退休,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南方都市报7月3日)
都市快报消息导语:广东省汕头市2日发生一宗命案,死者为一中年妇女,犯罪嫌疑人为汕头市原政协主席、原市委副书记赖益成,事发后他报警自首。知情人透露,69岁的赖益成与死者(季某,35岁)十年前相识于夜总会,其后维持情人关系,并育有两个孩子。目前,赖益成已被刑事拘留。(赖益成简历附后,其中提到1998年8月至2003年5月,任汕头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官员涉嫌犯罪,哪怕是前官员(其实从无官职那一天起,与普通公民并无两样),一般新闻报道也是惜墨如金,慎之又慎。这件命案如果不是涉嫌前官员,记者报道可能会更加清晰更加详实。比如,前一条消息中,只称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系汕头市政协原主席,这里的赖某某其实很容易查清名字,省略、遮挡似无必要。
在前一消息中死者无姓名、年龄、两个孩子母亲及与赖益成的关系,让读者怀疑记者是否到现场采访,还是拿了别人写好的通稿。
记者当然不一定所有报道都到现场,发通稿也是目前普遍的做法。但是,稿件发出后,谁发的谁要负责任。比如,“该女子经120救护车到场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句,里面就很是模糊。
日前,我收到一则微信,一作者写了一篇文章《官员杀情妇案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其中写道:据说,赖益成昨天下午杀死的中年女子是沈阳人,2003年发展为老赖的情妇,2009年为他生了小孩,去年又生了个小女孩。老赖昨天下午五点多在汕头市龙湖区星光华庭小区6栋把她杀死后,六点多拨打110自首。我们这里不讨论被害人过错问题,因为被害人无论有多少过错,有什么过错,他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别人的生命。
赖益成当过这里的政法委书记,当地公检法干部与他不是一般的熟人关系。这对侦破案件能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是一个考验。一句“经抢救无效死亡”里面水很深,究竟是人死后继续抢救还是人活着抢救大不一样,老赖知道这一点,老赖的老部下也都知道这一点。我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从医生和警察两方面获得消息,有些地方在死亡事故中,通过“抢救无效”可以减轻事故责任。我相信,医生,特别是法医,判断一个人死亡时间,特别是刚刚死亡的时间,并不是十分艰难,难在里面不容许有半点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