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南昌市辖区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设顺产1000元和剖腹产2000元的最高限额。这是人性化的保障,还是变相鼓励在校生育?校园婚姻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在校生育能否兼顾学业?消息引起一番激辩,支持者有之,担忧者亦有之。
而南昌市人保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校大学生中生育妇女与普通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不是特殊对待。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相关生育费用的报销限额,都是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既然已成年的大学生,依法享有结婚权和生育权,他们又参加了居民医保,生育报销不是理所应当的吗?不给他们报销,那是剥夺了他们的保险待遇,侵犯了他们的正当权利。
其实,有些人纠结争论的问题,涉及的制度理性选择的“应然”,与个人理性选择的“实然”,本不是一回事。就医保制度而言,大学生合法生育,不能不给报销;就大学生而言,生育报销是其权利,但可以报销,并不意味着他(她)就会喜欢在就读大学期间结婚生育。一个是生育报销问题,一个是结婚生育问题,把基本的医疗保障,说成是在变相鼓励在校生育,难不成是希望福利保障越少越好?
对这则消息的误读,可能是因为对两个事实不了解。一是只有合法结婚生育,相关费用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因而并不会引发有些人臆想的“伤风败俗”问题。二是同样叫“大学生”,却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之别,叫一些三十来岁的博士生也不结婚生育,是不是心太狠了一点。就算真有本科生到龄结婚生育,我想也绝不会让人羡慕忌妒恨的,估计不大会人人效仿的吧。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说,结婚不是件私事,“配偶的选择从没有一个地方是完全自由的”。这话落在大多没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大学生身上,道理更是明显。要知道“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因此,一位大三女学生的父亲说的“希望我的孩子千万不要用到这项政策”,我想真是多虑了。
据南昌市人保局统计,截至目前,南昌市在校大学生有62人生育享受了医疗补助, 2010年5人,2011年8人,2012年10人,2013年25人,今年上半年14人。对拥有57所高校、55.6万名大学生的南昌市来说,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的还真是极少。那些担心孩子受生育报销“鼓励”而结婚生育的家长,把心放得宽宽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