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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骗租骗购者应受法律惩处

苏文洋

2014年07月02日15:03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骗租骗购者应受法律惩处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前天开始征集民意。昨天,本市有媒体对此条例(草案)进行解读。

  保障性出租房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建设募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出租的住房。保障性销售房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并不得转让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按照经济学家的说法,所谓决定性作用,就是价格由供需来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指令、行政计划来决定。现在,北京房地产市场盖房用地招拍挂,基本上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开发商买了土地,建成商品房,价格就不完全由市场决定了。3万元一平方米楼面地价,批准你卖4万你也得认。其实,商品房是商品房,保障房是保障房,一个归市场,一个归政府。商品房如果需要一定的价格管制,如何管制需要研究。

  政府要下大力气搞好保障房。这一块是市场失灵的,有一部分人买不起商品房,有的是暂时买不起,有的是永远买不起。保障房只是保障有房住,不是保障买得起商品房。迄今为止,全世界大概也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做到让百姓都买得起商品房。

  据报道,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这次针对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拟在目前5年不得再申请保障住房的基础上,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目前,北京市尚无因骗租骗购而被罚款的家庭和个人。

  骗租骗购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一种法律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我建议对骗租骗购者的处置应当直接按照现行法律论处,而不是抛开现行法律另拟处罚标准。

  保障条例(草案)将罚款的执法权交给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这里面问题很多。一是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很容易滋生腐败。二是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人最容易与外面勾结搞骗租骗购,如果由他们自己对自己执法,一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是发现骗租骗购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或是按合同诈骗罪,或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论罪。

  一直弄不明白为什么骗租骗购就不算犯罪,其他骗子就要入罪。倘若是为了照顾穷人,似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法律原则通不过。此外,符合条件租、购保障房的穷人不需要骗租骗购,一旦骗租骗购就一定不是穷人了。骗租骗购者直接危害了穷人的利益,占有了本来就十分稀缺的保障房资源,对这类坏人坏事本应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怎么只是罚款了事?骗购一套房子多少钱?最高罚款才20万元,这是向骗购者传递知难而退的信息,还是鼓励骗购者加倍“进取”,积极“骗购”?

  保障房建设是政府为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百姓做的一件实事。无论如何,要保障每一间房子都不能被骗租骗购,既不能让管理者借机自肥,也不能对骗租骗购者法外施恩,让保障房成为骗子行骗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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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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