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8岁女童勇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其行为确实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之举。如果在过去,对女童见义勇为精神进行大力宣传表彰,并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也是无可非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从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的理念来看,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视角,重新审视“见义勇为”的“小英雄精神”就会更理性更人性。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原则,实际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我们习惯地无限制抬高献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视了对个体生命的敬畏;我们往往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忽略了个人的核心价值。
见义勇为这种崇高意义的社会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条”的道德层面上,试想,哪一位母亲能够做到真正舍得让孩子去“舍己救人”?诚然我们不排除父母“教子义方”的灌输说教。当一个幼小的生命为了救人而一去不复返时,留下的是不尽的伤痛与阴影的痛楚索绕。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重要。敬畏生命当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社会应从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开始。拒评见义勇小英雄,传递的是在向孩子们传达一种权利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一切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权利。在权利与道德的均衡中,权利优于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价值。
拒评见义勇为小英雄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进步,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实际行动。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社会从人性化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视野就更开阔,思考更深入,就会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小英雄,就会传递一种错误信号,引起效法,造成更多的权利流失和不必要的无谓牺牲,对“祖国未来的希望”的未成年人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尽管类似的事情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但是笔者还是以为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道是无情却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