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三种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等等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行以来的首次修法,首次修法就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这在国家法律中并不多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所以,通过食品安全法大修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以更严厉的处罚,实为当务之急。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法的一大亮点,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情形,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修订草案明确了“未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了相应的处分规定,包括三种可给予开除处分的行为,并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这些细化、完善和增设的规定,剑指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充分体现了治食品重在“治官”、“治官”贵在从严的原则,对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
“治官”何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如此重要?食品安全治理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退市召回和食品销毁制度,到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再到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创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都是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推动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规范经营。第二个层面,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公众积极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包括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等。
上述三个层面中,第二层面的监管责任居于核心地位——只有从法律上细化、强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消极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才能促使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才能给他们施以严明的责任约束和沉重的责任压力,并通过他们将约束和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推动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大修是食品安全从严“治官”的一个新起点,接下来在立法修法上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目前,食品安全法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能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渎职罪进行有效衔接,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对此也未有直接涉及,这不利于追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据国家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将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可以看到,这将是下一步食品安全修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今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坚持从严“治官”不动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之路将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