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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政府当"诚信考官"定百姓待遇,行政失信咋办?

蒋萌

2014年06月20日15:1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高空坠物“连坐赔偿”算不算“冤枉好人”?

背景:2011年8月,一个杯子从四川成都锦阳商厦楼上掉落砸中路过的陈涛,致其留下创伤性癫痫等严重后遗症,医疗费用欠下十几万元。随后,陈涛用“高空坠物连坐”的法律条款起诉整栋商厦业主,仅确定138名被告数量就花了3年时间。直至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124家被告各赔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

华商报发表然玉的观点:判决“124家商户平均分担15万的赔偿金”,其依据源于《侵权责任法》。该部法律的首要功能便是“救济”,也即保障私权、保护受害人。在无法精确界定肇事者的前提下,让楼内商户一并赔偿,其逻辑起点始终是救济受害人,而非制裁施害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即便从法律分工角度看,“侵权法”也是以捍卫受害人利益为本位的。而惩戒伤人者,显然是刑事法律的侧重范畴。在一审判决之后,部分被告“喊冤”。他们可能确实不是事实肇事者,然而却是特定情形下,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责任主体。法律从来都是一套预设的规则,它事前兼顾了种种可能,并作出对应性安排。倘若人人多一点克制与自律,多一点对别人安危的同理心,也就不会有那么多莫名其妙、从天而降的坠物了吧。

小蒋随想:世上总有一些案件会成为“无头案”。以前,找不着肇事者,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如今,有了《侵权责任法》的“嫌疑共同担责”,这不是“疑罪从有”,而是捍卫弱势被害方的权益。有人说,这样的法律未必公平公正,肯定会“冤枉好人”。必须指出,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法律只能尽可能确保相对的公平公正,甚至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被索赔者感觉不公,不妨换一个角度想——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找不到侵害者的受害人?当你为“冤枉”埋单的时候,其实也是在为自己“保险”。

政府当“诚信考官”定大众“社会待遇”,行政失信该咋办?

背景:江苏睢宁县在国内首创大众信用管理打分评级系统,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全市114万人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四个信用等级,然后享受不同“社会待遇”,比如A级者在入学、就业、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

新京报发表观点:当地政府主导的这个信用评级系统至少有部分条款是值得怀疑的。比如,扣分比较多的几种行为:“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业、工地、缠访、闹访”,“利用网络、短信诬告他人”,虽然从字面看,“缠访”“闹访”“诬告”等有违法之嫌,但如专家所担心的,这会不会对正常的上访、网络举报都形成威慑?上访、举报是公民合法权利,显然不该为此被扣不诚信的帽子。再如,“招商引资”竟然是一个信用加分项目,且不说招商和公民信用有什么关系,从公平角度来说也不合理。普通民众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这机会,更像是为公务人员量身打造。而信用总分是和“社会待遇”挂钩的,有人为制造“官民差距”之嫌。

京华时报发表刘白的观点:要让睢宁模式摆脱四不像的尴尬,需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做一个清晰的切割,在“现代社会信用系统”和“传统的政府治理”两套逻辑间做一个拆分。一方面,信用打分权力应交给第三方评估单位或公共机构,政府不再扮演主导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评分内容也应回归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信用范围。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政府的维稳意志不应该由这个系统贯彻,而体制内晋升、奖励规则更不该扩大到整个社会范围内。

小蒋随想:虽然“缺德少信”成为当下一大社会问题,但诚信建设与信用评价也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事实上,一套诚信体系要想获得公众认可,自身设置首先必须禁得住社会考量。如果体系设置被夹带“私货”,甚至沦为权力者掌控民众的工具,必然会变味儿走样。而且,政府要搞诚信体系,政府与行政者不能“独善其身”。鉴于一些地方对本地发生的丑闻选择掩盖子,考虑到某些地方的辟谣反而被证实是谣言,如果由这样的管理者当“诚信考官”,怎能服众?所以,政府也当成为被约束和考评的对象,接受公众与第三方的审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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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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