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高考作文的版权归属考生,媒体等在公布、发表、转载、出版、传播高考作文的过程中,当尊重考生的署名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随着各地高考阅卷工作的结束,高考满分作文逐渐揭去神秘面纱,被许多报刊和网络媒体披露,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但媒体在竞相刊发高考满分作文时,却忽略了对其公布、发表、转载、出版、传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版权问题。
作文可否发表,考生有权拍板
应该说,高考满分作文随着高考成绩公布而公之于众,是件好事,一来可展示考生文采,二来可为其他考生提供借鉴。但高考作文的公布、媒体发表、图书出版、电子光盘收录、网络传播等过程,存在众多的版权问题,遗憾的是,高考作文的版权归属问题,考生对作文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问题都被忽视,这与重视知识产权的态势不相协调。
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哪个部门有权公布高考作文一直存疑。事实上,不论是谁,未经考生或者法定监护人即其家长的同意,擅自公布高考满分作文,都侵犯考生的发表权。公布高考满分作文的机构,应向使用者提供考生的所在学校和考生姓名,并有义务提醒使用者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刊发、传播高考作文的媒体也应尊重考生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现实生活中,这第一道关把不好,是造成高考作文均无作者署名现象和被其他媒体肆意刊发、转载、传播的主要原因。
很多人总觉得,考生把考卷一上交,考卷包括作文就与考生没关系。这有失偏颇:从著作权法角度而言,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对其享有版权,不论作品是否发表或者出版。如果考生未满18岁,那他的法定监护人就有权行使他的著作权。
既然版权归属已经明晰,那么考生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因为高考作文属于考生多年的知识积累,加上临场发挥,有的考生可能认为由于高考的特殊情况所限,作文没有充分体现本意,或者作文的有关观点和内容不适合公布,在此情境下,擅自公布其作文,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擅用高考作文,当究侵权责任
实质上,在涉及的这些版权问题中,考生的署名权大都遭侵犯。几乎所有见诸市面的高考满分作文,都没考生署名。大多数情况下的署名是“某地一考生”、“考生”、“佚名”;有少量图书虽标明作文出处,但也是在文末标注选自××报(网)。这些情况,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无法署名的情形,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有的高考满分作文集的选编者还算慎重,在书中声明:“由于时间仓促及其他原因,未能与本书所收某些作品作者取得联系,请作者及时与编者联系,以便支取预留的稿酬与样书。”这表面看是尊重了考生的获得报酬权,但它也难跳脱侵权嫌疑。按著作权法规定,高考满分作文集作为汇编作品,汇编者对作文集可能享有版权,但大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即考生依法享有的版权,主要是汇编权。
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网站、客户端、广播电视等也在通过不同形式传播、使用高考满分作文,没有经过考生或家长同意,都侵犯了考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它们理应为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消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使用者擅自传播、使用高考作文,数量巨大、影响面广,还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所以,不要把高考满分作文当成唐僧肉肆意宰割,要学点著作权法,尊重考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教育,普及版权知识。无论是高考中考作文,还是学生的平时作文、习作,都是学生的作品;学生无论年龄大小,都是著作权人,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尊重凝结智力劳动的知识产权,也是尊重知识的题中之义。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