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文物犯罪的预防、定罪、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通过开展刑事司法手段,打击文物贩运活动、促进各国根据《准则》完善国内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的非法贩运是严重的刑事罪行,对于人类文化遗产将造成毁灭性后果。当前世界范围内跨国非法文物贩运日益猖獗,向有组织集团化方向发展,亟需各国开展国际合作。为给各国提供打击和预防非法贩运文物刑事司法对策方面的参考,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共同拟订了《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草案)》(以下简称《准则》)。为了完善该《准则》草案,UNODC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6月两次组织召开“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对《准则》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2014年1月15日至17日,第三次“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外交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经过中国代表团和与会各国的共同努力,会议通过了《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及其他相关犯罪的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其中大部分对中国具有重要意义条款的原则和精神得到保留。
根据UNODC公布的《准则》官方文本,《准则》包括导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导言对于《准则》通过的背景、前期工作、基础、目的、国际社会为通过《准则》所做的前期工作进行了阐述。正文分为四章(共计48条),第一章“预防战略”,第二章“刑事司法政策”,第三章“国际合作”,第四章“适用范围”。整体来说,《准则》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文物犯罪的预防、定罪、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通过开展刑事司法手段,打击文物贩运活动、促进各国根据《准则》完善国内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来说,《准则》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对文物清单作出宽泛解释,有利于解决我国由于田野文物尚未列入国家文物清单而面临的文物追索证据不足的问题;首次将推断明知适用于国际文物追索领域,限制“善意第三人”的成立范围,有利于减轻我国在文物追索中的举证责任和经济代价;确立国际文物追索领域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提高文物购买者的警觉意识限制文物的非法流通。
此外,《准则》第36条还确立了文物犯罪为可引渡犯罪的原则,有利于排除他国基于“政治犯罪”、“军事犯罪”等理由拒绝引渡我国文物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而且强调对于文物犯罪要在引渡文物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进行流失文物的追缴与返还,对于改变我国文物追索中“重追物、轻追人”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准则》第38条确立了对于文物犯罪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明确被请求国在基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而拒绝引渡情况下,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避免文物流入国以“本国国民”为由纵容甚至包庇文物犯罪嫌疑人。《准则》第46条明确了文物追索中的物归原主原则,对于促进我国流失文物的及时返还具有重要意义。
《准则》的通过是国际社会文物保护领域的大事,对于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打击文物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在措辞上,《准则》许多案文使用了“应当考虑”、“在不违背本国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等表述,使其效力一再弱化,但是《准则》通过本身已经昭示着,文物的保护与返还是不可逆转的国际趋势。特别是文物清单的宽泛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将文物犯罪规定为可引渡犯罪、或引渡或起诉等原则和精神的确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文物流失大国来说更为有利。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准则》的规定,积极完善国内立法,促进文物追索工作的全面开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