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之言
不让校企等提名院士是种纠偏,但也要警惕,部分仍具提名资格的组织还会成院士评选学术化的掣肘。
6月11日,中国工程院表决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案,新章程明确了院士候选人的两种提名渠道:一是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二是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它取消了高校、企业等的提名资格。而昨天审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提名、票选、退出等机制上也做出了与工程院章程类似的修改。
取消高校、企业等的提名资格,无疑是种纠偏——事实上,它们的确不具备院士提名推荐的条件,因为它们没有独立、客观的学术鉴别能力,也缺乏学术信誉作担保,在推荐时往往是一个个公章向上递材料,一旦出了问题又找不到具体责任人,使得推荐的责权主体模糊化。而就那些行政部门而言,它们本就是专业学术的外行,让其参与院士的遴选是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产物,由它们荐选院士就如同盲人骑瞎马。
但它们又是利益实体,附着于院士头衔上的利益,为它们所看重。在此情景下,它们也有了“干扰院士遴选”的利益驱动。应看到,院士遴选经常受到各种干扰波,不少地方省长亲自出马跑关系,而“官员院士”也时有曝出,张曙光将受贿款用于院士评选,更引发公众哗然。而收窄具有提名资格的主体面,就指向矫枉。
取消高校、企业等单位的提名资格,让人欣慰。但它也并不完全等于院士遴选就能“突出学术导向”。
首先,仍未被架出提名渠道外的部分组织,如各地科协,是否会成院士评选“向学术归位”的掣肘,还不好说;再者,院士评选背离“学术本位”,是嫁接在学术评价体系难去行政化的土壤上的,如今将高校、企业提名资格取缔,释放出了去行政化的信号,但却难根除其土壤。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条文虽然改了,某些行政主导的评价体系仍未改,去行政化显现出一片云彩,但尚缺乏坚实的根基,尚不能由此就判断已取得关键性突破。还有就是,院士遴选过程中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匮乏。
剥离校企提名资格,之所以是好事,就源于其内蕴的“去行政化”的价值取向;但靠行政力量才能推动的改变,是无力彻底跟行政化切割。就此而言,剥离校企提名资格,不是院士遴选回归学术评价的终点,而恰是院士制度继续“刮骨”的一个新起点。
□储朝晖(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