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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法治方显

2014年06月12日11:5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2012年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案及其身后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一案,经披露后不断引发热议:从唐慧被决定劳教又被撤销、到提起赔偿诉讼又上诉、再到被迫卖淫案一审、二审及复核审……关注者有大V有公知、有律师有媒体,有同情转发有悲情呼吁、有激情喊话有热情围观……在自觉不自觉中,人们一次次沉浸在对“社会阴暗面”或无奈、或激愤、或享受、或发泄的情绪中,站在公义和道德的制高点上评头论足,不一而足。

本案貌似“泪点”、“槽点”颇多:未成年少女被残害、执法人员不作为似还有人为罪犯通风报信、被害人母亲维权救济反被劳教等,粗看之下确令人正义感被激荡得汹涌翻腾。但是,对于理性的人而言,应先弄清事实真相再说话,无疑是真正关心事件的前提,也是区分添乱还是帮忙的关键。唐慧被劳教是否正当,11岁的幼女被逼卖淫案的审判是否正当,这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每个问题都有各自的事实。法律的裁判必须有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不能用情绪替代思考,以感情混淆真相。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以证据裁判事实,把事实公诸于众,是司法机关近年来为实现司法公正所选择的路径,这条路径的正确性毋庸置疑。但在公众舆论的情绪性表达中,司法机关如何选准自己的位置,真正实现以舆论监督倒逼司法公正的目的,而非被迫迎合导致“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乱象,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曾有媒体询问唐慧对于其女一案希望什么结果,答案是“让他们死!”,据说唐慧还曾向亲友表示,如果法院不判死刑,她就拿刀捅死他们。从一开始要求几十万的赔偿,到之后要求上百万元赔偿且要判七个被告人死刑……唐慧节节高升的要求,基于对其被害人亲属身份的同情,也不好多说,但若围观的人群也以戾气取代理性,也为其造梦、造势,则有些看热闹不嫌事大或别有用心了。以本案的案情,一、二审竟判决两个死刑、四个无期徒刑、一个十五年有期徒刑(因系未成年人),稍有刑法常识的人都能感觉,如此重判,是很罕见和不正常的。

是非对错,依据事实和证据自有公断,不能因为被害人亲属诉求强烈,就委曲求全、息事宁人,不能因为其被关注、被造神了,就不得了了、惹不起了,就去损害法律尊严,一步步逢迎和退让,甚至超越法律底线。

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幼女,确实值得同情。但这不意味着涉及到类似案件就可以突破法律和政策,任意升格到死刑以体现重判和严惩。其实,特殊、优先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这些年来一直在做。近年来,包括《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的出台,已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的力度,相关司法保护是不断增强的。

人之权利,莫高于生命。对人生命权的剥夺,无疑要采取最慎重的方式和最严谨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慎之又慎的大事。法律上白纸黑字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如果我们束之高阁,以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为指南针,以舆论观点为风向标,则法律规定何在,证据裁判原则何在,司法公正何在?如果有法不依,动摇的不仅是司法的权威,无疑会使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遭到根本的否定,也会对本就艰难的法治进程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

任何现代法治国家都坚信这样的原则: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被任何直接间接的不当怂恿、压力、威胁、干涉所影响和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坚守法治原则,使案件的裁判真正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是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做的,也是正在努力做的。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谨守“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依法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积极公开审判情况并答记者问,对案情事实予以公布,对裁判理由清晰、合理的予以解读,无疑是在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道路上,迈出了勇敢而自信的一步。只有不折腾、不后退,步步踏实积累,司法公信的塑造才有达致之可能。

为最高法坚守法治,道一声“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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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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