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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法评:“寄血验子”不合法且风险高

朱乐

2014年06月04日09:4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寄血验子”不合法且风险高(法评)

  □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不同,产生监管上的空白,导致灰色产业链出现

  据报载,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人为了提前知道腹中胎儿的性别,通过私人诊所抽取孕妇静脉血,将之冷藏后通过黑中介转运至香港,由香港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性别检测。这一“寄血验子”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风险很大。

  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通过血液DNA检测胎儿性别的行为在内地是不合法的,无论是由中介采血送检,还是自己寄血送检,只要涉及在大陆境内完成采血环节,都涉嫌违法。

  禁止性别鉴定的法律虽然不适用于香港,但内地中介机构通过私下非法采集孕妇血样,转交由境外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仍然属于无证经营,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寄血验子”产生纠纷维权无门。境外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检验报告的真伪、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这些环节均无人监管,过程不透明,孕妇难以维权。比如,一旦出现误诊导致孕妇“误堕胎”,非但得不到赔偿还将面临处罚。

  导致“寄血验子”这一灰色产业链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不同,产生了监管上的空白。胎儿性别鉴定在内地不合法,而在香港是合法的;内地堕胎不违法,而香港堕胎是违法的。很多求子心切的父母就通过“寄血验子”,在香港做胎儿性别鉴定,如果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再在内地堕胎。

  笔者认为,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铲除“寄血验子”这一灰色产业链,需要多方发力: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国有关血液采集、运输等法律法规,加强与香港地区的沟通协调,促进两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堵住制度漏洞。二是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体医疗机构的从医行为;强化海关监管,掐断“寄血验子”的运输线。三是做好教育宣传,引导孕妇等群体充分认识到“寄血验子”的法律风险和危害后果,消除这一灰色产业链的“需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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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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