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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第一案”,输赢都该写入历史

云无心

2014年06月03日14:5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5月31日是世卫组织的“世界无烟日”。而在此前几天,被称为中国“烟草第一案”的一起官司结束了二审的第二次庭审,将择日宣判。

官司本身并不复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条某公司生产的香烟。此后,他发现该公司在其网站上称这款香烟“超能降焦、高科低焦、低焦低害、减害又降焦,低焦油低危害”。同时,网站上还宣称,中国毒理学会及军事医学科学院分别对该香烟的添加剂进行过研究和毒理学评价,评价认为该添加剂“具有明显降低卷烟危害的作用,整体降害效果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降低卷烟危害具有明显的机理”。

这位消费者认为,这样的宣传“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赔偿购买香烟的货款,以及支付证据公证费用”。

原告的起诉依据是:所谓“降焦减害”理论已被国际国内的卫生权威机构否定,我国缔约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明确规定不允许宣传“低焦低害”,也不存在“添加中草药可降低卷烟危害”。此外,美国已有判例确定“低焦低害”为虚假宣传。而被告的理由是:中国毒理学会作出了该添加剂“可以减低烟草危害”的评估,那么据此所做的宣传就有凭据的、不虚假的。

一审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二审中,被告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而原告则提出中国毒理学会并不具备计量认证资质,所提供的报告不能作为商业宣传的依据。更耐人寻味的是,中国毒理学会在一审过程中,在其官网发文明确阐明卷烟不存在“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药可降害”。

不管中国毒理学会所做的评估结果是否真实,该香烟的宣传显然是违反了国际公约和原卫生部(现卫计委)的管理规范。但是,它在法律上能否摆脱指控,则取决于法院对于“误导、欺诈消费者”的理解,以及对卫计委文件与毒理学会评估结果的认可。

对于公众来说,官司的输赢仅仅是决定烟草公司是否败诉赔偿以及收回该宣传,而丝毫不能改变这四点事实:1、中国毒理学会曾经给出了该香烟添加剂“减低危害”的评估结论;2、中国毒理学会在官网上明确否定了“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药可降害”;3、世卫组织和中国卫生管理部门不允许宣传“低焦低害”和“添加中草药可降害”;4、国外有判定“低焦低害”为虚假宣传的案例。对公众而言,这四点事实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加重要。

这个官司的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中国消费者面对虚假宣传,终于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再是等待“有关部门来管一管”。在国外,类似的官司已不罕见,也出现了许多厂家因为虚假宣传而被判天价赔偿的案例。因为这样的起诉和判决,厂商们在进行广告营销时也就不再那么敢明目张胆地进行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而在中国,这样的起诉往往会受到许多非议和压力,中国市场上的虚假宣传也就格外嚣张。

这个官司之外,还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这样违反政府管理规定的广告宣传,应该在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然而没有政府部门对此作出反应,算不算失职或者不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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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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