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盒药,药品说明书上却写着“有效期:暂定36个月”。近日,有北京市民对买来的药品上有效期“暂定”的标注产生了质疑,“连有效期都不能确定,这药谁敢放心吃啊?”对此,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情况确实存在,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对药品的质量有疑问,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以及举报热线12331进行查询。”(见5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消费者到医院就医或到药店购药,“药品有效期”是必然会留意的重要信息。药品包装标注有效期“暂定”字样,无疑会让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和有效性产生疑虑,甚至不无制药厂“是拿我们这些消费者当小白鼠做实验”的追问。
也许,相关负责人一番“符合规定”的回应,可以表明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行为合法性,而笔者查询到的相关信息也佐证了某知名药厂严先生“药品上市后,还有3~5年的监测期来确定药品在36个月之后是否有效,最终确定其有效性”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由此解读,给新上市药品标注“暂定”有效期,不仅师出有名、言之有据,而且有助于将其与那些已经临床观察、有效性长期稳定的成熟药品区别开来。但问题是,普通百姓如何了解这些由政府职能部门操作的“监督”内幕。毕竟,权威管理部门“符合规定”的简单解释,未必能够彻底消除人们的内心疑虑,建立其对新药的消费信心。比如,药品拿到相关部门批文后的“稳定性实验”是如何操作的,推向市场的有效期监测是否同样具有“实验”的性质?
药品“暂定”有效期的争议背后,是权威管理部门与公众对“暂定”概念的认知差异:权威管理部门把“暂定”作为对新药观察与监督的一种管理措施,而在公众看来,“暂定”的意思就是“暂时”和“尚不确定”。在消费者眼里,无论是药品的质量还是有效期,都应是准确无误的“稳定”而非“暂定”。
围观药品“暂定”有效期质疑,不能止于解疑释惑,更要反思背后的管理短板和公众诉求:一是“暂定”的用词值得商榷。即使消费者知道了药品“暂定”背后的真正含义,也未必就能放心使用,毕竟“暂定”的有效期还有待观察与监测。二是药品知识宣传有待加强。唯此,才能促进人们对药品的理性选择与明白消费,力避由于“不懂行”而造成的误解,同时有助于更好地对药品市场经营管理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