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根据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与县公安局的“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多达100余万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5月19日《新京报》)
如果属实,当地计生委“赞助”警方的异常现象,扭曲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违背了相关的纪律和法律规定,并最终导致各自本职工作的变味和变质。在法律条文中,并无将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挂钩的规定,经过当地计生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导致新生儿落户的合法权利被蛮横剥夺,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性质更为严重的错误在于,社会抚养费应该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公益资金,居然有一部分成为某些部门利益均沾的可支配收入,在这种畸形利益联盟之下,某些基层计生和公安部门的本职工作能不变味吗?
当地计生与公安部门“合作”的不合理现象,当然是相关部门乱作为的因素导致,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定位模糊,才是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修水县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一定比例返还乡镇,最高可达90%。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一部分用于支付计生干部的薪酬和奖励,一部分用于“补贴”乡镇办公经费。本该统筹管理、封闭运作的社会抚养费,与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利益挂钩,自然会催生职能部门催缴社会抚养费的极大“热情”,所以,才会有计生和公安部门充满创意的“联手”,才导致基层部门为了地方财政收入对治理“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
纠正类似修水县的计生工作方式问题,杜绝类似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重演,修正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时不我待。事实上尚未实现有效专款专用的社会抚养费,即使继续征收,是不是能够叫停按比例返还的规则,以避免职能部门的染指?即使继续征收,是不是能够确保专款用于社会人口供养,是不是能够用于补贴失独父母的生活费用,是不是能够用于提高多年未涨的独生子女费?这不仅修水县需要考虑的问题,更是全国层面都必须思考的。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