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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根据双方“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县人口计生委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数年时间,这笔“上户费”达到数百万元。(5月19日《新京报》)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是通过经济手段,控制超生行为,实现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现实却是,某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越多,超生现象却越严重。这不利国家,不利民众,唯一的获利者就是当地计生部门。数据显示,2010年度修水干部职工年平均收入为20446元。除去正常工资,一些乡镇计生办主任一年仅奖金和津贴,就已经接近了干部职工的平均收入。
这显然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计生干部的收入,应与其工作能力成正比。倘若越不称职,越能获得高收入,便会形成一种负向激励,扭曲政绩评价,引发社会不公。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计生干部的收入随着社会抚养费而水涨船高,很容易催生出一种“养鱼式执法”,对超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意纵容,而对超生罚款却热衷无比,把社会抚养费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并导致种种权力滥用行为。
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赢得了舆论的一片喝彩,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相比之下,修水县的做法无疑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悖离。其根源,就在于利益的驱动。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但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以至于成为地方上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更严重的是,这些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多数并未用于计生工作,而是用于劳务和福利,计生队伍不断膨胀。在这个意义上,执法就很容易异化为“执罚”,社会抚养费俨然成了相关部门的“小金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条利益链。
消除围绕社会抚养费而产生种种争议和质疑,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就要从根本剥离附着在社会抚养费上的种种既得利益。实行新生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坚决制止社会抚养费“按比例返还”,从制度层面阻断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利用社会抚养费渔利,这是两条根本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