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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放射源已找回,真相不能遗失

吴龙贵

2014年05月12日15:1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放射源已找回,真相不能遗失

  □吴龙贵

  南京市环保局10日通报,天津一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安全回收并放入铅罐。目前未发现人员受到伤害。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环保部将之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新京报》5月11日)

  对于此次事件,公众有理由感到幸运。丢失的放射源已被安全回收,且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然而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种种表现和事后的应急处理,则让人难言轻松。极具危险性的放射源何以莫名丢失?丢失之后又何以隔日再上报?关键是,如此重大的辐射事故,为何有关部门3天之后才向社会公布,并且是在网友微博曝料之后?一系列的未竟之问,折射出放射源管理层面上的制度性缺失,也暴露出公共安全之短板。

  公共安全不能建立在幸运的基础上,否则它一定是脆弱不堪的。幸运本身就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只要有一次不走运,后果就几乎是毁灭性。鉴于放射源的巨大危害性,我国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则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注销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若使用单位放射源需要转移、转让,必须到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可见,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操作,0发生放射源丢失的概率极低。然而从实践看,制度的执行显然打了折扣。放射源于7日丢失,企业8日才发现,这无法简单地用人为疏忽来解释。人们有理由相信,相关单位和部门不仅对公共安全缺乏足够的重视,其内部对于放射源的管理同样存在巨大的漏洞。

  如果说放射源的丢失是对公共安全的第一次危害,那么信息公开的滞后,确切地说就是未能第一时间把危险告知公众,是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二次危害,而后者比之前有过之而无不及。南京环保局官微在回应网友质疑为何信息披露滞后时称,企业在8日才发现遗失,9日凌晨报案给环保部门。这个解释最令人诧异之处在于,企业迟报事故已然延误纠错良机,环保部门却一错再错,直到10日丢失的放射源安全回收才向社会公布。

  重大安全事故理应第一时间告知公众,这是最为理想的安全防范措施。反之,瞒而不报,或者非得等到一切“搞定”之后再报,实际上等于将民众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公布放射源丢失的消息固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绪,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必须重申一点,在社会管理的价值序列中,公共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或者说,公共安全信息如果只掌握于某些人和部门的手中,而公众成为局外人,那么所谓的社会稳定就只是权力的意淫。

  放射源已找回,但真相不能遗失在路上。在此事件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究竟有什么样的过失,应当承担什么的责任,放射源管理还有哪些制度上的漏洞?这些细节需要厘清和还原。唯有如此,才能倒逼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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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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