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浏览新闻时,在几个门户网站上都看到这样的新闻标题,“法官要敢担当,无罪就坚决宣告”。这是郑州晚报的一篇报道,这句话是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的。有的网站的标题更直接:“法官要敢于宣告无罪”。
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案被宣告为错案后,河南省高院将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今年第四个“错案警示日”,河南省高院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学者,就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举行座谈。张立勇在发言中说:“全省法官还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必须坚定不移地把错案责任追究到底,对办错了案件、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法官,不论在职还是已经退休,一经发现,问责到底。”
作为业外人士,不免有些困惑:宣告一个不该判有罪的人无罪,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什么会有敢不敢担当的问题?难道依法办案有什么风险吗?宣告一个无罪的人有罪,不是制造冤案错案吗?责任人是否需要担当呢?究竟是哪些因素,是什么样的司法环境,让办案人员把依法审理和判决视为畏途?围绕赵作海案的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司法环境?
座谈中,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说:“虽然这些案件,一次又一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但让人们反思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知道今后改革、发展的目标和路径该如何设计,并最终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和制度性的架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如何认识和肯定都不过分。”报道中没有关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的具体内容,但是,赵作海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当地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卷退回,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各方开会,“协调”的结果是可以起诉。
为清理超期羁押案件而急于定案,是否有“破案率”的考量?检方两次退卷,坚持了司法独立精神,但是,上级部门过问、“协调”后,就接受了案子,提起公诉;这是否表明,坚持司法独立很困难,一些领导部门并不乐见“司法独立”?这是否就是苗连营所说的“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按照常人的理解,对一个法官来说,他唯一要担当的,是法律责任,如何在案件审理尽最大努力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背法律,才是一个法官的“风险”,除此法官不应有其他的职业风险,或者说,他的职业环境——主要是他的上级领导——不应该让他承担违背法律之外的风险。反之亦然,一个法官,将一个无罪的人判了有罪,他就应该承担风险,为违背法律、违背法官的职责而付出代价。如果坚持司法独立,依法审理就要承担“风险”,司法人员自然要规避“风险”,结果必然是公众失去了法律、法治的庇护,个人和社会生活的风险就增大了——司法机关不再是社会安全的保障,反而成了社会风险的源头。赵作海案件前期办案检察官、后改行当律师的汪继华说:“我做律师以来,成功为十余起案件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包括故意杀人犯、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却很少拿到无罪判决书,为什么?司法机关见不得无罪判决书,无罪就可能影响前程甚至头上乌纱……”
《郑州晚报》这篇报道是用张立勇的另一句话做主标题的:“无论在职与否,法官办错案都要问责到底”。赵作海案的一些责任人已经受法律问责。该案被纠正4年之后,张立勇还是要大声疾呼“敢于宣告无罪”,表明司法实践向法律回归,向法治精神回归,还要经过艰难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