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近日,网民陆续披露河北省武安市治超执法人员碾死车主事件,称5月4日晚11时货车车主侯某因涉嫌超载,在拒绝过磅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开车碾死。新华社记者7日调查了解到,当地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2名涉案人员被刑拘。
超载是一项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被严格查处。但因超载而导致车主被碾轧致死,使得原本简单的行政违法事件升格为严重刑事案件,其间的问题值得细究。
根据当地交通部门的回应,事故起因是车主侯某对超载检测拒绝配合。执法人员于是自己拿着钥匙,强行打开驾驶室,最终打火并发动汽车,侯某在轮下当场被轧死。至于侯某如何到了轮下,是自行钻入,还是其他原因,尚待进一步查证。
但执法人员为何自己配有能打开驾驶室并发动汽车的钥匙?是凑巧,还是这本就是当地执法人员的“标配”,当车主拒不配合时,执法人员可自行将车辆开走?从新闻细节描述来看,情况似乎是后者。
查处超载是交警职权,问题在于,上述“标配”的法律依据何在?根据道交法第92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根据该条,交警部门对超载行为可施予的行政处罚是罚款或扣留。根据该法第93条第二款,车主拒不配合的,交警部门可以将车拖走。
扣留、拖车都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有着相应的法律依据。但纵观整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哪一处规定交警执法人员可以配备钥匙自行启动将车开走。显然,河北交警部门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成为酿成此次严重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教训应该吸取,这一违法行为则更应当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