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在兰州等地的几起水污染事件,再一次触动了公众“饮用水安全”这根敏感而脆弱的神经。我国总体水质状况究竟如何?对此,4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援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的话称,水质状况很糟糕,但有多糟却是个国家机密。他估计真实的合格率只有50%左右。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根据这一界定,笔者怀疑前述报道中匿名信息源的说法未必准确,因为实在想象不出,何等糟糕的水质状况,公开后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同时,2012年环保部曾公布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水质达标率,这也反证水质状况不属机密事项,否则环保部岂非有泄密之嫌?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水是生命之源,还有什么比水质状况与百姓切身利益的关系更紧密的吗?据此,水质状况不仅不算机密,相反,它该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列。
话虽如此,除113个重点城市外,全国其他数千个城市的水质状况秘而不宣,却也是事实。不过,这并不必然说明有关部门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据此,即便水质状况不属国家秘密,如果有关部门出于对社会稳定的担心,对部分敏感信息不予公开,也算不上违法违规。
因担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安定而拒绝全面公开水质状况,不能简单归结为杞人忧天;但其实际效果,却值得商榷和反思。
首先,给谣言留下了空间。不公开的初衷,是想淡化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担忧,但秘而不宣的后果,却可能适得其反:不仅一定程度上坐实了“水质差”的猜测,还容易引发不必要联想,给谣言蜂起预留空间;一旦谣言走在了真相前面,势必加剧公众的担忧。
其次,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架空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不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当然无法实现;而知情权又是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只能是纸上的权利,无法真正走进现实。
再次,不利于倒逼水质提升。全面提升水质,确保百姓饮水安全,不仅要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更要靠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来“倒逼”。但如前所述,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前提是知情;不把真实信息告诉公众,让他们如何发挥强大的“倒逼”力量?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正视问题。坦承公开真相,才能让公众相信政府改善、提升水质的诚意;一味捂着盖着,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损害政府公信力。请相信:全面公开水质状况,天塌不下来。
(原标题:全面公开水质状况,天塌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