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甚至产生“天价”采购的情况不断发生。受制于经济、社会转型冲突,受制于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政府采购立法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据4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起草时间长达9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据悉已完成基本起草,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从2005年开始起草至今的9年里,这部条例将要出台的消息多次传出。9年间,专家学者对于该条例的热切盼望已渐冷却。今天,他们甚至认为该条例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因为作为根本框架的《政府采购法》,也已经亟待修改。
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增长超过10倍,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4.6%提高到11.1%。而《政府采购法》2003年开始实施,说明相关部门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具有一定的前瞻。但与此同时,该法也需要相应的实施细节。而实施条例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甚至产生“天价”采购的情况不断发生。
究其原因,其一,实施条例的缺失易于产生暗箱操作,《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原则得到了部分实现,但社会监督难以真正落实,使得某些采购环节腐败滋生。
其二,在实施条例缺失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对于入围企业的选择,易于偏向简单。换言之,政府采购设置了一些限制性条款,虽然有部分合理性,但如何操作更科学、规范,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而小范围竞价容易导致高价采购的产生。同时,政府采购人员在“无为无过错”和简单避险的心理作用下,也难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将更多的企业和更丰富的产品引入采购竞价范围中。
除此之外,在政府采购操作细则缺失的同时,政府采购还背负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如对国内品牌的选择,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客观来讲,一旦政府采购人员心存避险心理,价格和经营机制更灵活的中小企业,实际上很难获得更广阔的空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现实与无奈。事实上,这并不是惟一一部历经多年起草、修改,依旧迟迟无法与公众见面的法规。
比如2006年通过实施的新《破产法》,就经过了长达12年的立法期。对于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就大步迈入市场经济的中国企业来说,顺利实现破产重组,是因债务问题被迫搁置的生产资料包括设备、资金等能否再次投入市场、发挥价值的关键。企业要能生,更要能死,新《破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尽管如此,新《破产法》还是没能走出漫长立法环节的怪圈。
受制于经济、社会转型冲突,受制于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鲜为人知的立法环节充满了复杂和多变因素。
政府采购的立法规范,正是如此。现实中,这部条例如何制定,背后有诸多部门的权力之争。比如,《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等如何界定,会给不同部门不同的想象空间。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难产之外,《政府采购法》本身还要面对同级法规竞争的问题。在专家看来,这也是政府采购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政府采购法》,二是《招投标法》。货物及服务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操作,工程领域则由《招投标法》调节。两法出自不同政府部门,而采购权益上又有交叉之处。当前,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两法合一。而部门分割问题,却同样是这一呼吁能否得到回应的最大阻力。
无论如何,告别政府采购“太贵”,立法要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