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蛀现象与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主要危害就在于涉案人数大大增加
去年8月21日,江西省萍乡市委常委、萍乡市副市长孙家群被纪委带走。萍乡一位与其熟识的官员回忆,孙家群第一次和中央巡视组谈话回来后,曾对朋友讲,“如果我被抓,萍乡官场会倒一大帮人”(4月16日《新京报》)。
一人被抓,倒下一片,这似曾相似的情节再次提醒人们,对于反腐工作中暴露的群蛀或曰群体腐败现象必须要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寻求对策。这不仅是反腐工作不断深入所带来的重要课题,也是有效预防腐败必须搬掉的绊脚石。
一度影响很大、十分典型的群体腐败窝案是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件。该案涉及包括市长、市委宣传部长等几十名官员,还有当地政界商界过百人,两年后,该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也应声落马。这一令人震惊的案件,彻底掀开了群蛀现象的盖头。综观一些类似案件可以发现,利益均沾和法不责众是比较突出的两大特点。
腐败现象之所以会像病毒一样在多人之间传播,利益是不可或缺的纽带。伴随着利益的频繁输送、交换,每一个沾染利益的人都不可避免地陷入腐败泥潭。随着参与人数增多,具体个人进行腐败活动的从众感、安全感也逐步增加,每个人在接受利益的同时也输出利益,法不责众的心理日益占据上风,甚至认为这本就是一项理所当然的工作甚至生活的一部分,对于腐败犯罪的恐惧和愧疚荡然无存。
在缺乏必要监督约束的前提下,利益均沾和法不责众一旦蔓延开来,所产生的涟漪效应是十分惊人的。某地曾查处过颇具黑色幽默的“史上最肥科级单位”案件,一人被处理百余人闻风而逃,在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有55人被立案调查。
目前,在法律上对于群体腐败尚没有明确的定义,曾有业内人士提议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立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不少困难,由于腐败所获得的利益总是体现为具体到个人,如何在法律上证实一个固定群体利用公权力获得了某种确定利益并不容易。更何况,即便这一立法提议付诸实践,能够从多大程度上遏制群蛀现象恐怕还得打个问号。现行刑法中,也有一些规定与群体腐败有关,如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即便群体腐败入法,也不能确保威慑力和打击力度就一定能超过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对于群蛀现象有必要从源头求解。应该看到,群蛀现象与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主要危害就在于涉案人数大大增加。腐败之人从何而来?这与用人不正之风存在紧密联系。个别领导干部在用人问题上不仅习惯于搞一言堂,而且利益倾向严重。谁对我有利就用谁,谁给我利益就用谁。对于群蛀现象的形成,这实际上起到了双重推动作用:用人者因用人而贪腐,被用者因贪腐而上位,直至演变成贪腐者只用贪腐者,非贪腐者不为贪腐者所用,如此一层层推广开来,群蛀现象自然在所难免。
在反腐实践中,群蛀现象发生通常是从级别相对较高领导干部如李大伦这样的一把手开始。从用人制度入手,才能彻底堵住群蛀现象源头。要进一步加大选人、用人过程中的民主公开程度,不断完善、落实干部任用的程序机制,逐步加大用人问题上的事后追责力度,多管齐下,严格防止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用人权,以致作为寻租手段,为群体腐败大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