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编剧行业中的抄袭和模仿较难用法律界定,法律维权成本过高、过程过于复杂,或许是琼瑶选择直接致信行政管理部门,而非诉求法院的原因之一。
昨天,著名作家琼瑶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公开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琼瑶在信中称编剧于正涉嫌抄袭她的作品,并请求广电部门停止涉嫌抄袭节目的播出。于正则回应说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觉得作品被抄袭,琼瑶没有直接法律维权,而是在网络上向广电部门官员隔空喊话、呼吁停播,让很多人意外。对著作权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果该局查明抄袭属实,确实有权依法停止涉嫌剽窃剧集的播出。
但对琼瑶来说,这其实不是最佳维权途径,因为广电总局的行政权属性,不能支持民事赔偿。琼瑶要维护完整权益,最好还是法律维权。不过,看看国内编剧行业中屡被指责的“剽窃”之风,或许多少可以理解琼瑶的“无奈之举”。
首先,编剧行业中的抄袭和模仿性质不同,前者被法律所禁止,后者则被允许。如何界定抄袭和模仿,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条文。在同一题材编剧中,后剧对前剧情节、主题、背景等素材的模仿,在实践中都不被认定为抄袭。
传统版权领域中,剽窃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这一点在编剧行业中却可以轻易回避。编剧可以通过改变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时代、背景或叙事方式等,来模糊剽窃与模仿之间的界限。这也是为何编剧市场中多有剽窃之风,却很难追究抄袭者责任的原因之一。
其次,维权成本过高、过程过于复杂。版权官司难打的理由就是证据难以确定,尤其是对编剧这种特殊行业。权利人一般只有到剽窃者编剧作品拍摄成影视剧、“生米煮成熟饭”后才有可能发觉;即使可以确定证据,也会因为影视剧已经播出而丧失了最佳维权时间。所以,我国版权维权过程太过漫长,可能也是琼瑶选择直接致信行政管理部门,而非诉求法院的原因之一。
在英美法国家,在版权维权领域中,“诉前禁令”是维权者经常请求法院采取的一种行为。只要维权者有足够的证据并提供一定保证金,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阻止涉嫌剽窃的作品一切发行渠道。在编剧行业中,一旦禁令下来,涉嫌剽窃的影视剧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钱拍戏,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才可以继续播出。如此一来,剽窃的违法成本就会变得很高,这也是英美法国家编剧剽窃行为很少的原因所在,也是美剧、英剧傲居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国内虽然在《民诉法》修改后加入了诉前禁令制度,不过法院适用情形过于谨慎。
回到琼瑶的个案来看,如果她剧本的主线确实被高度“模仿”,去打官司的话,对方可能无法使用“模仿”或“巧合”进行抗辩。所以,还是希望琼瑶能拿起法律武器,既维护自己权益,也为用法律维护行业秩序做出探索。从长远来看,我国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执行,为鼓励文化创新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