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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高院调查和警方调查以谁为准?

2014年04月14日10: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高院调查和警方调查以谁为准?

  12日,“云南法官殴打保安致其磕头求饶”事件仍是网络关注的热点。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事发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被打保安正在联系医院做伤情鉴定。据报道,11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此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对打人的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黎泰军先行作出停职检查。

  一个法官殴打保安的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查,同时又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虹山派出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这两个调查会不会发生矛盾?比如,第一,调查活动本身会不会矛盾?派出所需要传当事人去问话,而高院也正要找当事人谈话,时间上会不会“打架”?第二,调查结果会不会不一致,如果高院认定法官应负的责任和警方认定的责任不一样,谁说了算?

  应该说,从法律程序上说,应该以警方的调查为准。因为法官虽然从行政关系上属于高院领导,但他首先的身份是一个公民。一个公民和另一个公民发生打架纠纷,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基层警方就是具体执法主体。就是说,从管辖权的角度看,此案就应该归辖区派出所办理。当然,高院作为法官的所在单位,也应该按照党纪政纪监督自己的法官,对打架的法官进行调查,并且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但是,这种查处不能干扰和代替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进行的查处,而且,从程序上说,高院应该尊重警方的调查,并根据警方查处的结果,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这其实是有章可循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所以,高院不妨静候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之后,再研究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现在,高院在警方尚未启动调查前,就宣布立案调查,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要以高院的自家查处代替警方的依法查处,用“家法”代替国法,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惩处,显然是不妥当的。

  以单位调查代替警方调查,最后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司法惩处,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一些党政机关是靠权力让警方服从单位的决定而放弃立案查处,而司法机关这样做就更有优势,每当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单位迅速立案调查并迅速作出处分决定后,辖区的公安部门自然不再“多事”。

  所以,一切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干部都应该明确自己的公民身份,不能以单位的查处代替警方查处,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惩处。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这就是辖区派出所查处能否公正,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也应该研究监督措施,例如可以实行提级查处或者异地管辖。

  殷国安(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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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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