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给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戴上“紧箍咒”。规定明确官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规定还明确要求官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时,要遵守包括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等 “四不准”原则。
官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的现象由来已久,也比较普遍。广东前不久通报的8个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例中,就有3个与此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因此而受到免职、降职或党纪处分的官员所在多有。至于需要操办酒席的事由,则可谓层出不穷,儿女结婚要办、乔迁要办、孙辈过满月要办、自己过生日要办、父母做寿要办……几乎无所不可办,而且都有大操大办的必要。
不过,此类现象虽然普遍,但人们特别是官员的认识却并不一致。官员自然也是人,也有社会交往和人情世故,禁止官员办酒席既无必要也不可行,但对此加强监督管理则必不可少。照理说,操办婚丧喜庆是非常私人化的事务,问题在于,由于操办者是官员,就使之染上了极浓的公职化色彩。人情往来只要不过度,何尝会有什么大错?但一些官员却借办酒席之机大肆敛财,权小的敛得少,权大的敛得多。官员操办婚丧喜庆之所以每每风光无限、排场十足,实在是由于他们手上有点权,又往往很热情地广邀本单位、兄弟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的公职人员前去“赏光”,受邀者却不好不去,不能不去。总不能“给脸不要脸”吧?不去的话,会不会给“小鞋”穿?于是,正常的人情交往,就异化成人情绑架,使官员的生态环境复杂化甚至恶化。
包括广东在内的许多地方出台相关规定,所致力的就是使官员私人办酒席这样一种极私人化的事务回归常态,也就是使之去公职化,把权力和公职影响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类规范性文件既合乎人性,也体现了对官员的一般性要求。不必说动用公家资源操办私人酒席,即便是官员自掏腰包大操大办同样是应当反对的。官员若不厉行节约,凭什么倡导全社会的节约意识?
广东的规定中设计的规则可谓详细,但关键还是要认真去执行,特别是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握。倘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你同意了、批准了,结果却造成恶劣影响,是免不了要被追究责任的。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又是习见的官场劣习,尤其不能不警惕。比如,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一名官员,为儿子操办婚宴备案的是酒席18桌,宴请范围为亲朋好友及同学,结果却分4次设宴32桌,宴请范围扩大至24个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当事人自作聪明被查处当然是咎由自取,却也可由此看出,再完备的报告制度、备案制度,也不是没有被欺蒙、被架空的可能,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此种情境中就显得十分必要。
从现在来看,“以吏为师”的传统或许并不适用,但任何时候、任何制度下,要求公职人员做到公私分明、在移风易俗方面堪为公众表率则不能说是苛求。那么,官员把操办私人酒席的诉求和行为自觉置于制度约束之下也在情理之中。
(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