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投诉后证明过错方在乘客,但的哥却要承担两天的误工费。运管部门表示,配合调查是的哥的义务,损失属劳动成本。对此,的哥表示很“受伤”。(4月3日《贵阳晚报》)
出现了这事,的哥可能对监管部门的调查提出一些质疑和建议,监管部门也可能就此作出一些反思,比如,害怕被的哥抱怨,可能对投诉调查作出筛选,判断可能属实的投诉就调查,不属实的投诉就不调查。这虽然可以防止被不实的投诉干扰,但也容易被人为筛选漏掉属实的投诉。因此,尽管发生一起不实投诉增加了的哥的成本,但凡有投诉必调查的原则还是要坚持。
事实上,这起不实投诉事出有因。的哥拒载属实,只是的哥的车辆需要检修。但是,乘客因为醉酒,辨识能力下降,不相信的哥的车辆需要检修,误以为的哥拒载,属于合理范围的怀疑,监管部门因此对的哥作出配合调查的要求,没有不当。从法律角度来说,醉酒乘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的投诉,还要从制度上给予宽容。当然,事实调查清楚以后,的哥确实没有违法拒载,应该免予处罚,还了的哥公道,也是一种交代。
也许今后还有投诉失误的现象。比如记错的哥的工号、车牌等,都会发生“躺枪”现象。但是,凡有投诉必调查,是监管部门的责任,这是维护行业风气和保护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的必然要求。因此,不能因为一朝被蛇咬,从此怕井绳,对消费者投诉采取怀疑态度。
尤其当下各种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是社会积弊,也是社会通病,可以说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是各行各业的短板,也是消费者的痛。就此而言,对消费者的投诉必调查,并不为过。事实上,真正误投诉的现象非常少,所以,不能因为偶尔一次误投诉,就否定凡投诉必调查的监管原则,否则,不仅监管又回到老路上,而且,消费者投诉渠道更加不畅通,既是消费者的不幸,也是行业的不幸。当然,监管部门要对恶意投诉制定惩罚措施,防止有的人恶搞,既浪费行政管理资源,又伤害的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