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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化解医疗纠纷必须多元主体共治

马钰朋

2014年04月02日08:4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化解医疗纠纷必须多元主体共治

  中山市通过多元主体合作,很好地体现了社会治理的要义,从而有效控制了医闹的发生

  2012年4月,广东中山召开创建“无医闹城市”动员大会,总结产生医闹的原因,明确什么是医闹事件、行为,也规范警方处置医闹的工作流程。一旦有出现医闹的苗头,警方就在15分钟内派出不少于10名警力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时至今日,中山已经实现24个月无医闹(4月1日《南方都市报》)。

  当下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医闹事件多发,其中一些医闹因出现之初未被有效制止,从而导致行为愈发过火,进而演变成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是暴力伤医行为。事后处置带有滞后性,虽然闹事者、违法者受到了法律惩处,但恶劣的影响已经产生。出动警力阻止医闹,有效防止了事件的扩大化,将医闹影响控制在萌芽之中。

  可以说,主动出击防止医闹扩大,与慎用警力并不相悖。因为医闹大多带有目的性,很多人都抱有“小闹小处理、大闹大处理”的想法,往往一发而不可收拾,潜在着违法犯罪可能。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事先防范,那么医闹将会更加肆无忌惮、愈演愈烈。慎用警力不是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而是要在具体的处置行动中慎用执法权力,做到能化解的不干预,能说服的不强制,就地解决医闹行为、化解医疗纠纷,不让矛盾扩大化,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出现。

  也就是说,防医闹主动作为必须把握好“时、效、度”。“时”就是出动及时,莫等医闹闹大、违法行为出现再出警;“效”就是要注重出警效果,牢记出警目的——执法为民,阻止医闹行为,因此要将医疗纠纷中的矛盾化解掉,将潜在的违法犯罪趋势遏制住;“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要求,对出警来说,必须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尚未达到违法犯罪构成标准的要以阻止和化解为主,对于构成了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秩序或是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坚决打击,要将执法合法性、规范性贯穿于处置医闹始终。

  出动警力化解医闹,同单纯地加强医院安保不一样,警察相比医院内部保安,处置行为强制性更大、规范性更强,更具有法律的示范意义,通过执法机关对医闹的处理,对其他意欲医闹者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当然,治理和防范医闹,还是要走疏堵结合的路径。主动出警,处置医闹行为之后,要及时跟进疏导工作,下一步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将医疗纠纷纳入法治化解路径。

  目前,中山市司法局牵头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卫生、公安、法院、信访、保险协会等部门组成专家组,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代理诉讼等法律援助。这样的举措畅通了医疗纠纷依法调处渠道,可以说,中山处置医闹的工作机制比较全面。警力阻止医闹只能防范一时,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对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诉求,问清楚、查明白、解决掉才能彻底解决医闹。

  由此可见,治理医闹“中山办法”中,公安机关主动出击、敢于执法,及时制止医闹行为;司法部门牵头构建调解机构,打通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很好地化解了医患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医闹发生。换言之,中山市通过多元主体合作,很好地体现了社会治理的要义,从而有效控制了医闹的发生,24个月无医闹的事实即为证明。总的来说,警力是防医闹的保障,而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将医疗纠纷引向法律解决路径是根本办法,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中山办法”很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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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甄别医闹

  对医闹和医疗纠纷的区别,仍需进一步细化:一是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家属不可避免情绪激动,难免语言过激,甚至行为过激,驻点民警如何把患者家属的正常情绪宣泄与医闹快速甄别,需要进一步区分。二是在医闹概念未定的情况下,对国家、地方文件中兜底条款依照什么法律精神或原则解释,由于驻点民警乃至派出所知识背景不同,认识不一,也有可能出现甄别偏差。

  重庆 乔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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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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