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市民“以噪制噪”政府不能作壁上观

苑广阔

2014年04月01日13:5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泼粪、鸣枪、放藏獒……为了对抗广场舞,各地奇招频出。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温州市区新国光商住广场的住户们下了血本。他们花26万元买来“高音炮”,和广场舞音乐同时播放,一些广场舞大妈实在受不了这种噪音,陆续打道回府。(3月31日《都市快报》)

为了和广场舞音乐对抗,这个广场的住户们竟然集资26万元购买了专业的“高音炮”设备,可谓是下了“血本”,也说明广大住户对广场舞音乐实在到了忍无可忍的境地。虽然从结果上来看,居民们暂时赢得了胜利,一些广场舞大妈因为忍受不了这种高音喇叭的折磨,陆续知难而退。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以噪治噪”的策略,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其一,“以噪制噪”实际上是一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策略。广场居民虽然依靠“高音炮”逼走了跳广场舞的大妈们,但是自己不也同样受到了“高音炮”喇叭所制造的噪音的困扰吗?如果停止播放“高音跑”噪音,那么广场舞大妈们很可能又卷土重来;其二,“以噪制噪”实际上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以暴制暴”,只会激起居民和广场舞大妈之间更多的冲突和矛盾,这显然也不是居民们所愿意看到的。

跳广场舞锻炼身体是大妈们的权利,但是广场居民同样有不受打扰,远离噪音生活和休息的权利。当两种权利之间产生了水火不容的冲突,最终引发了现在的“以噪制噪”时,理应有某个政府部门积极站出来,对这种权利上的冲突进行调解,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既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更大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但是在广场舞大妈和广场居民这种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猫鼠游戏中,却偏偏没有看见政府部门的影子。从这个角度说,“以噪制噪”的背后,既是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证明,也是不作为的结果。

关于城市噪音,并非无法可依。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广场舞音乐显然也在该条款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

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是有法规不执行,有规定难落实,乃至让全国各地的广场舞成了公众眼里的“社会公害”。因此,市民“以噪制噪”,政府不能做壁上观,而应该积极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来,多点执法智慧,积极寻找一条让双方都满意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具体说来,可以允许市民跳广场舞,但是对于广场舞音乐的最高分贝数,应该做出统一规定并要求广场舞大妈或其所属的文艺团体严格遵守。对于违反规定者,该处罚就处罚,该“限入”就“限入”。

分享到: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