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下午,有网络媒体爆料称湘潭一副市长在湖南涟源老家花400多万元建别墅,随后引起网友热议和转发。对此,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表示,据他了解,别墅是刘建宽兄弟姐妹分摊费用合建,网上所说的造价不属实。(3月30日《京华时报》)
陆群所说的“据他了解”,其微博称是“从湘潭市纪委处了解到”。而湘潭纪委既然了解建房详情,为何不直接面对公众解释,至今保持沉默?更令人费解的是,省纪委官员以“个人观点”为副市长别墅“背书”。而这种“不代表单位,也不代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自己的观点”,无法还“别墅官员”的清白,倒有可能加重舆论对当地政府和纪检部门的质疑。甚至会不会怀疑,这位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的“个人发言”,有没有些背景,是不是来试探公众反应?
按理说,身为纪委官员,本来其身份职位就很敏感,在涉及到腐败疑点的公众事件上,以个人身份发言,我认为并不合适。普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公职人员特别是要害部门的官员,以个人身份发表言论的自由度不能和普通公民相提并论,因为无论如何都无法完全划清其特定的身份界限。政府官员被举报有腐败问题,官方一直不作正面表态,省纪委负责监管腐败的领导却以个人身份“转述”当地纪委说法,为被举报官员“背书”,这叫“私事公办”,还是“公事私办”?
作为纪委官员,特别是肩负反腐败职责的领导干部,即便的完全代表个人的言论,也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决不能因为“个人身份”就把自己等同于普通老百姓。你个人可以说,个人发言个人负责,可一旦有失,实际上个人是负不起全部责任的——公众自然要有更多的质疑,比如你在日常工作中的责任、公正意识如何?自然会联系到你的职务、机构。现实语境中的官员身份,很多时候无法完全隔离“公”与“私”的问题,作为官员个人,也有“公信”的概念,说“背书”就“背书”,不担心影响到官员个人的公信度?
陆群副主任表示“完全对自己的观点和提供的事实负责”,而我认为,就算话可以这样说,面对群众举报的腐败疑点事件,终究是不能靠个人拍胸脯来定论的,不论是组织角度,还是公众舆论层面。何况,陆群的某些“观点”未必经得起推敲,比如他说“在湖南农村建一徽式建筑,基建成本每平米不超过700元”。而实际上,水泥砖瓦木材钢筋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没有农村和城市之别,“湖南农村”也不可能完全自产所有的建材。再说,房屋与房屋的建设标准不同,建设成本不可能相同,用普通木料与越难红木、高级瓷砖与普通瓷砖,价格上就不能一概以“湖南农村”的建筑成本说话。至于说兄妹共同出钱,副市长出了多少钱,陆群也表示“只有刘建宽自己清楚”,那么,何必急着为其“背书”?当地纪委又为什么不愿直接面对公众,拐弯抹角借上级领导之口“公布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