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如何设置司法区划备受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只明确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至于如何建立、如何分离,还有待中央出台更具体的司法改革方案。
设置独立司法区划的目的直指“司法去地方化”,以“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卓泽渊教授昨日在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也再度批评了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重叠所带来的积弊。“由于两院与行政区划的对应设置,行政机关就必然会将触角延伸到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就不再是司法了。受司法地方化影响,“同案不同判”屡有发生。尤其是在一些司法地方化较严重的地区,打官司居然有了“主客场”的说法。司法地方化实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直面且应优先解决的头号难题。
如我们所知,地方法院均由地方人大产生,对地方人大负责,并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脱离了行政区划的法院,其审判权从何而来?这家法院又该对哪个人大负责?向哪个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哪级人大的监督呢?
那么独立的司法区划究竟路在何方呢?一条路径是远景规划,通过修改宪法明确司法权乃中央事权。不论中央或地方,司法权均来源于全国人大,也只对全国人大负责。这一方案的难度在于,全国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总数在40万以上,单是这个庞大的职业群体的任免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恐怕还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可以胜任。
另一条路径为折中方案,即在省以下划定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而一省的司法官员皆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免,并在该省级辖区内自由调配使用。这一方案同样需要剥离省以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权,它同样触及司法权的来源。
还有一种震动最小的方案,即保留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对应的司法机关,维系现有的权力设计框架。只将地方化问题最突出的行政司法抽出,跨行政区组建若干专门的行政法院。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提出,“民告官”胜诉率逐年降低,令人忧虑。相比起刑案或民案,行政案件尤需“司法去地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