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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院是放心消费的法治基石

刘俊海

2014年03月24日08:4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法院是放心消费的法治基石

  今年是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20周年,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第一年,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0周年。今年既是马年,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实属历史的必然。

  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但消费是财富之源。消费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因此,贯彻落实新消法不仅有助于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而且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鼓励投资兴业,进而创新产品、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提高消费潜能,扩大消费内需,从而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因此,孤立地看待消费与投资是片面的,忽视消费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更是错误的。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法律杠杆。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信息占有和财富占有等方面处于严重不对称的状态,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经营者的侵害。而法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市场会失灵,政府会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因此,要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虽然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逐渐形成司法共识。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重典治乱的理念,对统一裁判思维,建设服务型法院,保护食品药品消费者、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该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是在第3条明文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的维权义举:“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对二十多年以来知假买假消费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争议一锤定音。

  食药司法解释一小步,法治中国建设一大步。功德无量的该部司法解释所展现的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的先进司法理念,代表着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对于食品行业与药品行业之外的其他消费领域具有不可逆转的指导价值,并对创新社会治理、惩戒失信行为、优化市场秩序、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具有标杆意义。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书面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该消息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强烈反响,也为消费者积极维权释放了正能量。2月16日,因为被收取了开瓶费和包间费,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何女士怒发冲冠,一纸诉状将当事火锅店告上了法院。3月19日,四川首例开瓶费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女士的诉求,判令火锅店退还她80元的开瓶费和包间费。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10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举措。据介绍,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482545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1190476.1万元。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扩展。近年来,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任务日趋繁重。

  其实,地方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的努力早已开始。早在1996年,曾负责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工作的著名法学家何山,针对当时“商家卖假神气,消费者买假受气”的现象,愤然出马买假打假。他先后在某商行购买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及“悲鸿”的国画两幅,于1996年月5月13日诉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委托笔者为代理人。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山购买的两幅国画均为非法临摹的仿制品,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于1996年8月2日作出判决,该院还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没收两幅非法临摹的仿画。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这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疑假买假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在三个裁判理念方面存在重大创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首先,该判决摒弃了当时甚嚣尘上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歪理邪说,明确认定知假买假者和疑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其次,该判决责令经营者赔偿疑假买假消费者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等全部实际损失。其三,该判决将假画作为非法牟利工具和手段予以追缴,而未放虎归山。上述判例淋漓尽致地展示了法院支持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的裁判理念,标志着法院开始自觉投身于波澜壮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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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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