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2014年的立法工作重点,每一项立法工作计划无疑都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的回应,也进一步体现了立法是对改革的回应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种提法可以概括出两层含义:一是,改革是化解当前社会各种难题的手段和依托。二是,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改革是一场攻坚战,必然要突破旧有制度藩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既得利益格局。但改革又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沦为权力的工具。这就需要通过法律上的“立、改、废”引领改革。
2014年的立法工作中,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切中社会热点。自2012年,全国大范围的雾霾成为压在环境问题和民生生活上的一块重石。从表面来看,雾霾是一个环境危机信号,雾霾治理是一项政府工作。然而,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现的是对既有工作的反思,也是对下一步“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工作的护航。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促进生产”是政府工作、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的主题。相对于生产和效率,环境问题的隐蔽性、滞后性也使其被忽视。在粗放型经济模式,“发展”与“治理”尽管在理论上被并列提及,然而在实际中“先发展,后治理”甚至是“只发展,不治理”模式更有生存空间。进入二十一世纪,环境污染积累超过一定临界点之后,集中性爆发。雾霾不过是环境问题中来的更快、更猛烈的一个。
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环境治理重要性日益迫切。改革生产方式、实现环境治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愿景已逐步将环境问题升格为国家层面施政的重点。然而,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势必制约生产发展的速度,“发展”与“治理”的冲突中,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求“发展”。国家层面所提倡的发展与治理同步,“决不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的要求,到地方后践行的仍然是“发展主导,搁置环境”的思路。这种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施政思路上的矛盾,必然阻碍生产方式、经济增长方式改革上的实践和创新。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将“保护环境”提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增加“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等新提法,无疑是对改革中“发展”和“治理”关系的重新定位,更是对旧有模式,地方行政逻辑调整。
环境治理,只是通过完善立法引领改革发展的一例。2014年立法工作重中还有修改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粮食法、中医药法等一些列重点。每一项都是回应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难点。改革之路,需勇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愿立法能引领改革,为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