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的微信红包风靡一时,也创造了互联网金融的奇迹。过去一年,和微信红包一样,余额宝、理财通等掀起一阵互联网金融旋风,并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有力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实是社会经济生活在信息化背景下创新模式、便利民众、提高效率的必然。借助网络特别是移动终端的强势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一日千里,动摇了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业的垄断地位,并打破了所有的思维定势和事业模式。
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于迅猛,有人提出,需要从金融安全、经济稳定乃至国家安全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极端的观点甚至提出取缔诸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行为。
对此,全国两会期间,央行行长明确表态,不会取缔余额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昨天有媒体引述权威人士的说法称,“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的P2P监管条例,2014年有望落地。”所谓“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借助互联网工具,实现有闲钱的人和有贷款意愿者之间的对等互动,推动这两者之间的资金拆借。
如果今年“P2P监管条例”落地,那将是互联网金融启动全面监管秩序的前奏。而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要问题应当是立法宗旨和总体价值取向。
诚如有些人特别是传统银行业人士所呼吁的那样,互联网金融动辄涉及亿万民众和家庭,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甚至国家不稳定,所以需要加强监管。
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是强化遏制甚至扼杀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从历史的发展趋势来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社会信息化,已经启动了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变革最猛、转型最快的时代。仅从金融业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包括监管层在内,每个人都应明白,任何试图扼杀、禁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且必然失败的。为此,监管层需要做的事情,就是确立支持、鼓励发展的宗旨,并通过可行的立法技术对它加以规范和引导。
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度,应该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确立尊重每个参与者即每个网民意愿的基本原则。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全民金融”,就是广大网民通过网络普遍参与金融秩序的经济模式。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应切忌“替民做主”的思维,而且要尊重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和意愿,让更多网民有更多机会更便利地参与互联网金融,这才是监管工作的价值标准。
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让每个网民借助网络工具,都具备了参与金融的能力与可能,这对传统金融业的少数寡头垄断态势形成了巨大挑战。对此,监管层面应该自觉摈弃传统金融巨头的利益影响,站在历史的高处,通过制定鼓励性的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为了保护谈判能力较弱的网民利益,监管制度也需要对网站、金融服务提供者强化监管和处罚。以使“全民金融”有更多秩序保障和利益保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