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世界看美国,一般会认为“法律至上”是个好东西,保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抑制了人治带来的权力专横。表面看确实如此,但美国人的感受却有所不同。
美国司法系统有很大的权力。《纸牌屋》中,特别检察官邓巴想传唤谁,谁都不敢不来,做了副总统的安德武德和超级富豪塔斯克,这样权能通天的大人物,也都招之即到。这种情节并非虚构,现实版本是:1998年,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办理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性丑闻案,克林顿就险些被斯塔尔掀翻在地,只是后来美国参议院没有通过弹劾表决,克林顿才死里逃生。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又有别于惯常的司法范畴,被视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此制伊始于1973年对时任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的调查,后于1978年经美国国会通过《独立检察官法》正式定章立制,并将“特别检察官”改称为“独立检察官”,主要用于对美国高级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在独立检察官办案时,拥有近乎无限的权力、财力和时间,无论立法、行政还是通常的司法体制都不可干预。但它的负面影响也极为巨大,克林顿性丑闻案最后无果而终,而其小题大做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大,招致美国民众反感,终于在1999年《独立检察官法》到期时,美国国会中止了这一制度。
对美国立法、行政系统来说,令其头疼的并不只是特别检察官,最高法院掌握的司法复审权,同样是“尚方宝剑”。无论国会通过的立法、总统制定的政策还是各州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都有权审核它们是否符合宪法,不符合者则作废无效。最高法院的这项权力,源于1801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年在选举中失败的在职总统亚当斯,在卸任前晚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结果第二天上台的新总统杰斐逊废弃了尚未送出的16份委任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主义者马歇尔敏锐利用由此引发的马伯里的上诉,通过释法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议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
马歇尔释法及此后美国历史上的几起类似判决,对美国政治影响深远,它帮助树立了美国中央政府对各州的权威地位,促进了美国全国性国家体系的形成,否则美国有可能一直是“一盘散沙”,1787年形成的联邦制国家能否继存都成问题。但它带来的困扰也显而易见。1929年美国发生大萧条后,时任总统罗斯福想通过新政来化解危机和改造国家,但最高法院终身制的“九个寿星老”却多次否决罗斯福的新政立法,罗斯福不得不施展政治手腕,才使最高法院后来改弦易辙。
美国国内对这项制度的质疑从未断绝,最大的疑问是,司法复审权的依据何在?按道理讲,只有代表民众意志的国会才是法律制定者,有权释法的也只能是国会,最高法院能做的不过是执行法律,怎么能通过司法复审改变法律呢?原来此制并非美国独创,也是漂洋过海而来,都铎时代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的英国法院就曾意图控制国会。但17世纪以后的英国却在削弱君主权力的同时,逐渐改变了“法律至上”传统,而是转变到“议会至上”,内阁和法院都是议会的派生机构,再无权力对议会说三道四。
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立法者当然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时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哪有法律制定了就不能变动的道理?不加辨别地把欧美国家的法治都称之为“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一个误解,那不过是美国才有的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
程亚文(北京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