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破中强化证据意识,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去年10月,河南也曾出台措施,要求各地政法机关废除“破案率”等指标,防止冤假错案。
从“命案必破”到“命案一起都不能错”,这一转变有其现实背景。据报道,2004年之前河南命案侦破率只有60%左右。2010年,河南全省命案侦破率达到97.57%,命案综合侦破成绩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然而,这一骄人政绩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冤假错案。平冤纠错的制度反思,屡屡指向“命案必破”。过度强调破案率,被指违背了科学规律,是主观替代了客观,客观上造成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此次河南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确保“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从文义上理解,命案不可能“必破”,命案也不可能“一起都不错”。关键在于,“命案必破”和“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不能成为衡量一地治安状况和侦查工作的唯一标准或关键标准。而在侦查过程中,更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案件质量控制,严格依法办案。
在去年接连爆出“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后,浙江警方于防范冤假错案上也有类似的反思。去年7月,浙江警方宣布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市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不再进行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的排名通报,也不再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的指标。
正因为“命案必破”总是关联着刚性的破案率指标或排名,才对具体办案人员构成了实质的影响和压力。也因此,要废除的其实是这种异化的“数字管理”,而不是对“命案必破”或“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的期待。尤其要警惕有些一线民警基于对强化执法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不理解,而走向“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的歧路。
纠偏“命案必破”,也并不代表警方在命案的侦破上就可以消极应对,更不代表就可以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法治社会不赞成“命案必破”,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侦查机关力争实现“命案必破”。有的案件没破获,是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应该得到社会和公众的理解;而有的案件之所以未破,则是因为办案人员的不作为甚至是渎职所致,这就需要督查和追究。一方面,要让“命案必破”淡出警务考核,重建科学的督查体系;另一方面,则要促进侦查工作从“抓人破案”走向“取证破案”。所谓“破案”,其实不是抓到了某个嫌疑人,而是收集了充分的证据且在法庭上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