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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推进改革必须依法而行

滕朝阳

2014年02月26日14:16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推进改革必须依法而行

报载,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梁鹰介绍,2013年的立法工作有提高质量、引领改革、保障实施等三个特点。在谈到“以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改革”时,梁鹰说:“党中央有了政治决策后,要做到先立法、后推行,即便是先行先试、制度创新,也要先有法,要不就要有法律授权,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的试点。”梁鹰还介绍,中央曾对法律与改革的关系作出过指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

媒体将立法引领、推动改革概括为“立法优先改革”,是否百分之百准确暂且不论,但今后的改革实践不可能轻易绕过法律、改革实践将在法治的框架中展开则是可以肯定的。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对于顺利推进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需要采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而在法治框架中推进改革则是这一成果的巩固与升华。以前,为着改革的需要,经常是出台文件作为改革的依据,改革与法律似乎并无关联,有的改革甚至以突破现有法律来获得动力。这种状况可能和以前法律制度尚不完备有关,但给人的印象却是,只要是改革,就可以狂飙突进,就可以不接受法律的审视,“必要时”甚至可以超越法律。结果是,改革或成功或不成功,而法律的权威性则一定受到损害。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中,人人都可以有改革的担当,人人都可能在改革的名义下行事。但改革只有不脱离法治的轨道,才能避免滥用改革之名的消极后果,才能使改革从制度层面获得合法性,也才能使人们对改革有稳定预期,社会从改革中事实上也是从法治中获得整体进步才不会是偶然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年代,法治旗帜高扬的另一面,一定是“红头文件”治理方式的式微。不过,时至今日,显然不是所有的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都确立了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最为突出的是以非法治方式推出非市场化取向的所谓改革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那么,改革的实践进程也没有理由不进入法治的框架。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归根到底,改革要立于法律之上,改革要经过法定程序。把改革纳入法治框架,实际上从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反映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进步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建立在法治之上是不可想象的,而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必须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人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即使是不证自明的充满正义的改革事业,接受以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的指引也绝非多此一举,更不消说法律还能为改革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一个成熟的社会制度必须依靠法律,历史也反复证明,善于运用法律的国家才能充满活力且长治久安。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引领、推动改革,要看立法的质量,要看立法的预见性,要看立法所反映的时代需求的广度和深度,更要看法律在现实中的执行。一个权威的法治框架,不仅要有推进包括改革等事务法治化的吸纳力和推动力,也要有排除去法治化的强大约束力。

(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

滕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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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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