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21日《新京报》报道,近日,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履行必要的监护责任,这般事情时有发生,如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童躲垃圾箱避寒闷死;如南京2名女童饿死家中;如贵州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年,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现实案例让人不忍多看。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何仍有极端的个案,一些人对自己的孩子也可以如此狠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就现实而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但这一规定很多词语都模糊不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指谁和什么机构?“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原则和依据如何?有义务“申请”而未申请的情形下责任如何承担?模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20年多来,我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如今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样的举措让人看到希望。按照发达国家的一般标准,公权机构会设置一条法律底线,当孩子父母的行为突破了这条底线,公权力便会立即介入,强行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并给孩子提供一个领养家庭或者是其他福利机构的生活环境。我们当前的制度出发点,与这几乎一致。
具体而言,在“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的问题上,应该摸稳石头再过河。一者,需先完善监护人制度,依照《民法通则》提出的标准,在父母之后,监护权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但如果没有亲属站出来,政府也应有兜底制度,确保为孩子找到一个温馨的“收养家庭”;二者,对收养家庭的后期跟踪调查必须有;三者,社会救济制度仍不能停滞,如按照《民法通则》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母成为孩子监护人的话,因其年龄的关系,抚养能力的确有限,此时,社会救济便不可或缺。
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才是终极目标。只有保证制度得到完善,且具备可执行力,对孩子们来说,才是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