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专事时政新闻的采写,时常到各大部委网站闲逛,昨天逛到了审计署的官方网站,看到今年审计署发布的第2号公告,不少地方让我匪夷所思。
这个公告是关于审计署移送至2013年底已办结19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公告公布的第14个违法违纪案例是:2012年7月,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程曙宏,副检察长虞汉卿、俞爱武,党组副书记邵庆洪和纪检组长叶德春等人带家属外出考察、旅游,费用7.79万元由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013年8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西省纪委查处。2013年9月,上饶市纪委分别给予程曙宏等6名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6人将上述费用全部上缴德兴市廉政账户。
检察长们带着家属们外出旅游,由一家企业买单,谁都会意识到里面可能存在猫腻。费用不到8万,金额不大,似乎“情节不太严重”。检察长是个十分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职权直接关系公平正义,拿企业的钱出去旅游,会抹黑他们所在行业的整体声誉,进一步摧毁民众对检察院执法公正性的信任。
公告公布的第16个违法违纪案例是:2010年至2011年,鄢陵县政府部门把廉租房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建设,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2013年5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监察厅查处。2013年12月,许昌市纪委、鄢陵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鄢陵县副县长郑永辉、原副县长邢书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东营等9名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收缴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所得72.51万元。
廉租房的质量,事关一个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死安全。县政府把工程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建设,导致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这还不够严重?可是,官员们也只是被党内警告。
类似的例子公告里还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我无法准确判断副检察长拿企业的钱带家属旅游、副县长将廉租房工程交给无资质企业建设导致质量不合格是否涉嫌犯罪,但显然都不在“情节轻微”之列。可是,他们受到的处分只是党内警告、严重警告。
这些基层官员违法违纪的成本如此之低,恐怕这类警告处分起不到多大的震慑作用。所列案例的处理,都是审计署发现后移交地方由地方纪委做出的。在中央号召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的今天,这样的处理结果恐怕很难服众。我真想问一下:官员究竟要错到什么地步才会被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