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论坛
北京市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今年将加快居住证制度研究,类似于身份证,有望搭载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等功能。居住证考虑不设申办门槛,以推动来京人员主动登记,对不办证件的个人和用工单位,将出台处罚办法。
“暂”改“居”,一字之差,却有质的区别,前者带有主观上的管制意味,后者更显客观与身份平等立场。事实上,从2005年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管理条例》以来,北京一直在探索实施暂住证替代制度。此次“暂”改“居”正式进入改革快车道,也备受期待。
而既然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是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那对办理居住证与否动辄适用罚款措施,其实不适当,也没必要。
一方面,从功能定位上来说,居住证的出发点在于改变过去人口和身份的歧视,给外来人员更好的权利保障。办理居住证不设门槛、条件,也意味着是外来人员的权利,而权利是可放弃的。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或不行使权利,就适用惩罚措施强制行使,这显然有违法理,也易导致权利被侵蚀。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强调对公民行为的理性引导和底线规制,动辄适用权力强制,小看了人的理性精神。过去暂住证办理效果不理想,最根本的原因是,暂住证功能缺乏足够吸引力,外来人员办不办都享受不到市民同等待遇。如果居住证负载更多市民同权功能,加之办理程序更加便民,“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自然会发挥巨大作用,外来人员也自然有积极办理的热情。
退一步讲,尽管地方政府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采取处罚措施,但这也有前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方可设定一定的处罚措施。而来京人员有无居住证,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无关。即使外来人员在京有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那也是各种单行法律法规规范和制裁的事情,与违法行为人身份、户籍无关,更无需以此为由为不办理居住证的公民设定专门的罚则。这也与居住证的初衷相悖。
□刘欢(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