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晚8点40分,云南省迪庆州宣传部门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州公安局副局长齐晓东表示,对于火灾原因的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按程序办理,目前工作有一定进展。一旦查明,将会通过救灾指挥部新闻中心对外公布。
而1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香格里拉县常务副县长刘秋生在新闻通报会上介绍,独克宗古城起火原因已初步确定,是最初起火的如意客栈经营者唐某用电不慎导致窗帘起火。唐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但进一步准确起火原因警方仍在调查。
这岂不是县州两级政府说法打架?一个说起火原因已初步确定,一个说火灾原因的调查“有一定进展”,尚未“查明”。对于同一起火灾的调查情况,怎么会有两种不同答案,这岂不是会影响政府调查的公信力?
每当官方信息打架时,公众都会追问“我们该相信谁”?其实,在这次香格里拉火灾原因的调查问题上,我们基本不需要提出这样的追问,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我们都应该选择相信迪庆州公布的情况,否定香格里拉县的说法。
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是有法理依据的。第一,根据规定,此次火灾香格里拉县就无权调查,当然也就无权发布调查结论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就是说,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是“一般事故”。什么是“一般事故”?《条例》第三条说,“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用说,此次香格里拉火灾的损失应该在1000万元以上,所以县级人民政府是无权调查的。事实上,省里已经派出了“云南省、迪庆州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综合调查组”。
第二,我以为,即使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也不宜由香格里拉县政府调查。因为这不是香格里拉县里某个企业发生的事故,可以由县政府调查。现在火灾的责任人就是县政府,他们当然不能自己查处自己。这时就用得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所以,香格里拉县没有资格成为事故的调查者,相反,他们是事故的责任人,他们应该按照省、州调查组的要求接受调查。他们自己开会发布新闻,公布与州里不一样的答案,是很不合适的。省、州调查组应该制止这种不规则行为。
香格里拉县为什么越权去作调查,并且越权发布自己的调查结论?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并不能严格区分调查和被调查,有的被调查者也参与了调查,而调查者也没有能有效制止被调查者的参与,甚至发生本身就是事故的责任人,也成了调查者的成员的怪事,影响调查结论的权威性。在我的记忆中,有一次是做得比较好的,这就是国务院调查“7·23”事故,中途调整了事故调查组,铁道部官员不再参与调查,被媒体誉为“事故调查,让关系人走开”。这个原则应该成为普遍规则。不仅适用于事故调查,更适用于一切关于举报腐败的调查,都应克服“自己调查自己”、“老子调查儿子”的做法。
殷国安(江苏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