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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陕西“贩婴案”判决体现“宽严相济”

2014年01月15日08: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陕西“贩婴案”判决体现“宽严相济”

  2014年1月1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决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被告人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关报道见A15版)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不但侵害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还会对受害人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该罪始终是我国刑事领域重点打击的犯罪。

  本案中,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只要符合一项,便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调查,张淑侠先后拐卖7名儿童,其中1名儿童拐卖后死亡。符合“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和“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两项加重情形,再加上其身为妇产科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孩子家长对医生的信任,拐卖儿童达七人之多,应当说其行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判处死刑并不为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态度。

  但也要看到,本案侦破过程中,张淑侠本人认罪态度积极,还积极协助警方将所拐卖婴儿成功找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意见》还规定,如果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那么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一审法院判处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体现了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坚决打击的决心,又体现了对协助解救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引导,较好地实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

  该判决是一审判决,张淑侠本人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但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广泛的关注,应当说和张淑侠本人的医生身份有很大的关系,而这一事件也使得本就危机重重的医患关系更加雪上加霜。虽然绝大多数医护人员都是尽职尽责的,但张淑侠一案也给广大医院的管理敲响了警钟。在此,我们也希望医疗机构能够加强管理,广大医护工作者也能够严格自律,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岳屾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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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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