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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扶老人自杀证清白,“好人法”缺位到何时?

2014年01月07日13:4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扶老人自杀证清白,“好人法”缺位到何时?

背景:广东河源一位街坊吴某自称路遇老人摔倒,他主动上前搀扶并送医,但老人却指证他就是撞人者。双方争执不下,两天后吴某跳塘自杀以证清白。

京华时报发表王云帆的观点: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因老人摔倒所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中,具有确定性的是,在证明责任上应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摔倒者要求撞人者赔偿,摔倒一方就得为其主张提出证据来证明是谁撞了他,并且因曾碰撞导致摔倒而产生了多少具体的损失。在这个证明行为未完成之前,声称“帮扶”的一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帮扶”一方甚至也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他又不是权利的主张者。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去证明他没有做过某事。如果实践中举证责任是确定的,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是可预见的,还会有河源的惨剧吗?摔倒者前来索赔,帮扶的一方以一句“拿证据来!”就足以抗辩,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我们不能推定摔倒者都是讹诈者,但我们要呼吁司法通过个案公正给路人以信心,也给扶人者以理直气壮。

小蒋随想:此类新闻让人审视疲劳,但倘若其中的纠结总是无解,人们的愤懑与戒心就难以消除。北京推出老人意外险,只是从第三方的角度进行赔偿,无法破解当事双方的纷争,金钱赔偿也无法避免道德讹诈与悲情绑架。所以,问题的是与非,不能指望保险来“和稀泥”,道德说教也不能安抚人们已然敏感并脆弱的神经,这种事终归还是需要法律认定责任与免责。同时,必须再度呼吁,社会需要一部“好人法”,即首先从善意的角度打量伸手扶助者,对于悬疑难解的问题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哪怕真有人好心办错事,也当减轻处罚甚至免责。鼓励弘扬社会道德,法律首先要足够仁义道德。

山东公路收费“违法延长”扇了依法行政耳光

背景: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到期怎么办?山东给出的做法是:一律延长收费期限。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当地15条政府还贷性质的高速公路收费延期,不仅如此,该省其他高速公路管理经营方也收到了到期延长收费的公函。山东省交通部门解释称,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免费了,不好管理……

新京报发表观点:山东省交通部门不能给出足够令人信服的说法。一者,贷款没还完与后续还需养护费,理由并不充分。这是因为,在收费公开透明严重不足,且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经营状况的真实性不免令人怀疑。至于免费了就会拥堵的担忧,同样多余。有关方面本身就负有疏导交通、分流车辆的职责。“个别路段免费,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同样很难成立,到期自行免费,与其他公路何干?

京华时报发表徐立凡的观点:尽管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实难以涵盖不同地区不同收费公路的实际情况,其收费最高年限的规定与当初许多地方借钱修路时所签订的合同期限也难以兼容,但无论《条例》是否在修订当中,地方交通部门没有发布权,更没有提前落实未出台法规的权利。法无规定不可行,是政府部门应遵循的起码程序。

小蒋随想:法治社会理当依法办事,现在的问题是,一些行政者只对“有利于”自身的法规严格执行,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束之高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最长收费年限被突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无视,皆是如此。行政违法的案例不胜枚举,行政权力超范围行使少有惩处,民告官常常没有下文,行政干预司法比比皆是,怎能体现依法治国、法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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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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