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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

王传言

2014年01月07日11:2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将正式上线。在这一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1月6日《京华时报》)

将小偷的嫌疑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供大家来辨认,如此做法并不陌生。因为曾经在公交站台也有如此行径,小偷偷窃固然可恨,但其也有必要的权利,包括其肖像权和隐私权。所以,南京警方的做法,开展网民集中努力,一起抓小偷的行动本身并没有任何质疑点。因为小偷的行为不仅可耻,更是危害公众秩序。但是,在目的准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手段的法理硬气就变得至关重要。唯有手段的法理硬气才能让目的更具备合理性,也更具备群众基础。因为警方本身就是运用公权力的过程,如果其过程有瑕疵,其结果也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公正。

从法律上讲,无罪推定是既定规则。小偷偷窃的行为被拍摄到,因为影像模糊,警方可以经过排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再次进行最终的确认。而如果广泛发动群众来举报的话,最可怕的后果就是恶意中伤,将那些看上去相似和模糊的影像进行扩大化的处理。而对于群众的举报,一方面可以增加警方搜查的范围,但公权力的进一步就是私权利的退一步,在这个环节上,到底如何把握才准确更需要法律进行厘清。毕竟,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而任意举报的结果,极有可能走向有罪推定的陷阱中,将那些相似的人进行了有罪性质的处理,这显然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

从情理上讲,小偷小摸的行为尽管很可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一个犯错误的人,最应该给与的不是打击,而是改正的机会。因为不是所有的小偷都是惯偷,这是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小偷都能够刑事立案,这是其二。如果一个小偷属于惯偷,数额也已经到达刑事的标准。警方再次发布协查通缉令未可厚非,而如果仅仅是偶尔被拍到就被公之于众的话,一个是消灭了其再次做人的机会,另一个就极有可能让其破罐子破摔,引发更大性质的犯罪行为。不难看出,“网上抓小偷”在法和理之间总是矛盾的,要想让其顺利,还必须理顺两者的关系。

“网上抓小偷”,咋看咋不舒服。这应该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因为这背后其实就是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公权的深入需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私权更应该保障,因为这是现代社会,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唯有当“网上抓小偷”兼顾起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因素,让公权和私权都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这样的行为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也才能推进得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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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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