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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对贪官“多退赃”要查个水落石出

殷国安

2014年01月05日10:2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对贪官“多退赃”要查个水落石出

 

元月2日上午,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宜宾市中级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理工学院原院长曾黄麟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曾黄麟在担任四川轻化工学院院长、四川理工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6.50万元,为多名建筑承包商谋取利益。(昨日《成都商报》)

曾黄麟受贿案有一个奇怪的情节,就是“多退赃”。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366万元,而他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上缴了551万元。

其实,贪官多退赃,这样的事情也不是绝无仅有。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被指控收受贿赂247万元,最终投案自首退赃317万元,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受贿案宣判,法院认定何锐枝贪污受贿82万元。去年3月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庭审过程中,何锐枝请求检察机关退还其家人140万元。现在,曾黄麟的多退赃简直可以夺冠:多退了185万元的赃。

假如一个小偷,只偷了4辆自行车,他会向公安部门退出5辆自行车吗?在这里,我们正常的思维认为,小偷能退出5辆赃车,恰恰反过来证明了他盗窃了5辆自行车。拿这个原理去分析,贪官多退出赃款185万元,正说明这185万元也可能是受贿,起码不是合法收入,所以才退出来的。至于为什么多退赃,因为当时并不知道检察机关认定的受贿额是多少,于是就把非法收入全退出来了。现在才知道,检察机关查实有证据的只有366万元,这才知道自己退赃退过头了。

由此看来,贪官多退赃的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确实贪污受贿了,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证据,一时还难以定案,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为多退赃的钱查清出处;二是,可能这多退出的赃款确实不是贪污受贿的,但起码属于不合法的灰色收入,属于违纪的,也应该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而这些并非合法收入的钱也不应该返还;三是,还要查一下,这些多退出的赃款,加上全部财产和资金,是否超过了合法收入,如果超过合法收入,尽管不以贪污受贿定罪,也应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和贪污受贿合并判刑,同时对于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没收。

一些多退赃的贪官对此的解释是,为了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对此不可轻信。即使为了显示态度好,只要把非法收入全部及时退出就行,没必要连合法收入也退出来。这甚至会因为产生歧义,干扰案件的侦破。所以,作为公诉人和法庭,也不能把多退赃作为是态度好的表现,然后再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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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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