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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为何敢赚“断子绝孙钱”

张枫逸

2014年01月02日11:0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日前,宁波市副市长陈奕君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机废气整治工作会议上,点名批评了一些企业家只知道赚钱、不知道社会责任的做法。针对某化工企业被环保局执法支队查处,托人说情希望边生产边改造,陈奕君痛斥道“这是断子绝孙的钱,你都敢赚?!”(1月1日 都市快报)

坊间俚语中,能严重到“断子绝孙”的地步,已然是罪大恶极。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去攫取利益,无疑属于杀鸡取卵、涸泽而渔,愧对我们的子孙。陈副市长的怒批可谓一针见血,痛快淋漓,不过,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企业敢赚“断子绝孙钱”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社会责任的缺失,自不必多言。有些企业的骨子里压根就没有“道德的血液”,只要能赚钱,就不怕冥冥之中的因果报应,也不考虑生前身后名。相比之下,问题的核心还在“断子绝孙钱”太好赚了。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企业上马治污设施动辄需要投入百万千万元,我国法律对污染行为的罚款上限却只有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挂。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法院诉讼等环节,环保部门执行处罚的周期往往需要四五个月,期间企业依旧可以超标排污,环保部门却囿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能再给予处罚,这在无形中纵容了企业对于公共利益的无视。此前有媒体报道,宁夏3家大型药企污染环境,10年未解决,环保部门罚单开到“手软”,仍管不住偷排偷放。

同时,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一般也不用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专家指出,发达国家对违法企业的追究更偏向于对人的处理,我国对环保违法的追究则往往偏重于企业。尽管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但由于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等构成要件,加之执法部门失之于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连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渤海湾漏油事故等也都只是一罚了之,无人被问责。

有人给污染企业总结出三不怕,“不怕环保监察、不怕行政处罚、不怕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我们环境执法的尴尬,也是一些企业敢赚“断子绝孙钱”的底气。浙江省一地方环保局曾去一家污染企业执法,企业主气焰嚣张,当场扔出120万元现金,说“我把一年的罚款都给你,今年就不要来查了。”显然,处罚过轻、以罚代刑,导致监管失去了应有的震慑作用,异化为对于污染行为的“洗白”。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保护好青山绿水,不仅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历史使命。要让企业不敢再赚断子绝孙钱,不能单靠副市长的怒斥,更有赖于法律的发威,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守法意识。值得欣慰的是,去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作出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环保部和公安部则就加强两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而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更是首次提出使违法成本高于获利的原则,取消罚款上限100万元,规定按日计罚等实质性举措,堪称环保立法的一大突破,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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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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