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進一步為勞動爭議解決立規明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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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勞動關系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顯著變化,人民群眾的權益訴求更豐富多元,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別是,近兩年來,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帶來新挑戰。
為回應實踐需求,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聚焦勞動者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立足以高質量審判促進穩就業,堅持依法衡平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利益,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導司法實踐。
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轉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解釋二》明確承包人、被挂靠人將其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個人或者允許其挂靠的,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認定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用工主體責任﹔明確當關聯單位均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主要根據用工管理行為,同時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因素確認勞動關系﹔明確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價值和情感認同。
針對實踐中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斷標准的爭議,《解釋二》明晰了應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即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達一年以上,延長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期限屆滿的﹔非勞動者原因僅僅變更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等。這避免了用人單位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保持了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針對競業限制等現實問題,《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在勞動者屬於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這有效地暢通了勞動力資源的社會性流動渠道,有助於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解釋二》的出台,為現實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指引,守住了勞動者的權益“底線”,既體現了法律的剛性約束,也切合實際地保護了勞資雙方,展示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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