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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

展現出豐富立法智慧(新知新覺)

劉曉林
2024年02月19日05:4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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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是代表性的法典”。中華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長期居於領先地位的文明。中華法治文明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這在《唐律疏議》這一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鮮明體現。從秦漢出現以律令為支柱的成文法系統,到魏晉南北朝統一法典的集中編纂,再到唐代以《唐律疏議》為基礎、以律令格式為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最終確立,中華法系日臻成熟完備。

  在相當長的時期裡,《唐律疏議》都是人類法治文明最高水准的代表之一。它與西方羅馬法的代表性成果《查士丁尼法典》近乎同時出現,但后者主要是一部民法典,而《唐律疏議》主要是刑律。有研究認為,被稱為中世紀西歐劃時代法典的《加洛林納法典》,不僅比《唐律疏議》晚了約900年,其發達程度也大不如《唐律疏議》﹔甚至19世紀西歐的刑法典與其相比也未必完備多少。《唐律疏議》集中國歷代立法智慧之大成,傳播輻射東亞、遠及世界,為周邊國家所效仿借鑒,影響了這些國家的歷史進程,被學者譽為“東方法制史樞軸”。《唐律疏議》精妙的立法語言、精密的立法技術、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結構與精致的法律體系都展現出中華法系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語言上。中國古代法典在演進過程中形成了很多原創性法律概念,在《唐律疏議》中大都有所體現。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這八個字被古代律學家稱為“律母”。隻有將八字之義融會貫通,“而后可與言讀法”。又如,但、同、俱、依、並、從等“律眼”,故、失、謾、詐、斗、戲等“律義之較名”……這些原創性法律概念在標識立法技術、辨別具體行為、確定適用條款等方面展現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

  在立法技術上。中國古代法典編纂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化解具體有限的立法規則與豐富多樣的客觀行為之間的矛盾。處理不好,就會出現“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的后果,影響法典的條理化、體系化並削弱其適用效力。《唐律疏議》運用“余條准此”“不用此律”等技術手段,對列舉不盡、不清之事予以補充完善,有效克服了以往立法的固有弊端,避免了法典內部的沖突與矛盾,從而提高了法典的條理化、體系化程度,強化了法典的統一適用效力。

  在法律原理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法律原理最深層次的內涵是法的精神。中國古代立法在形式與原理方面皆以“平”為精神追求。“律之為言,整齊劃一之謂,亦輕重得平之謂也……講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為最善。”《唐律疏議》以其精深的原理展示精微的律義,體現融貫天理、國法、人情的中華法系精神,后世稱其“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追求的“平”是一種理想狀態,即“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

  在法典結構上。戰國時期《法經》六篇在功能、結構上已有清晰區分,並出現了“具其加減”的總則。《唐律疏議》形成了“始以總則,終以專則,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精巧結構,是一部內容豐富、體例嚴整的綜合性法典。作為總則的《名例》“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統率其他各篇,標志著法典結構演進比較成熟的階段,達到同時期世界范圍內的先進水平。

  在法律體系上。以《唐律疏議》為基礎、以律令格式為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是中華法系成熟完備的制度形態。“令”為國家之制度、“格”為百官有司常行之事、“式”為百官有司常守之法,違反令格式則“一斷以律”。律令體系被“宋採用之,而所重者敕”,對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皇帝經中書門下審核頒發的命令——敕處斷﹔“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產生了《至正條格》這種具有法典性質的法律匯編﹔明清時期,在律令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了以會典為綱、以律例為目的“典例”法律體系。相較於世界其他法系,中華法系的演進過程及其成熟形態在體系化方面展現出獨有的特質。

  新征程上,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性、基礎性工作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內容,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華法系蘊含的豐富立法智慧,更好從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獲得養分,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

(責編:衛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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