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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整版探討: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2024年02月19日05:4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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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中華法治文明綿延數千年,孕育了在世界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形成了豐富的法治思想,彰顯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堅定文化自信,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激發中華法治文明蓬勃生機。本期學術版圍繞這一主題進行探討。

——編  者

  

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學苑論衡)

何勤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我們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時代新征程,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時代要求加以轉化,汲取營養、擇善而用,使數千年中華法治文明積澱的寶貴精神遺產煥發新的活力,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增添法治動力。

中國歷史發展的內生性成果

秩序和規則是文明的基礎,也是文明的重要標志。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其孕育、產生和發展是中華文明歷經深刻變革、適應歷史演進的必然結果。夏商周三代,中華文明加速發展,從古國時代走向王朝時代,出現廣域王權國家,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化不斷加劇,國家治理更為復雜。隨著國家權力不斷加強,開始制定刑罰以鞏固統治秩序。《左傳》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漢書·刑法志》雲:“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社會的發展使刑罰成為必要。至春秋戰國時期,子產在鄭國鑄刑書於鼎,李悝在魏國作《法經》,中國出現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這種日益豐富的法律實踐基礎上產生的。

以管仲、鄧析、商鞅、韓非等為代表人物的法家,強調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於那種認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張,法家認為要治理好國家,必須以法為本,制定體現國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為規范,作為實行賞罰的依據、治理國家的標准。商鞅說:“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韓非認為:“法所以為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法家特別關注立法問題,主張按照功利性、穩定性、適時應變、合乎人情、簡明周詳、厚賞重罰等原則來制定法律﹔同時,還要嚴格依法辦事,樹立法律權威,不能徇私情,否則會帶來更大的混亂。鄧析就主張“事斷於法,此國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與法爭,其亂也甚於無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為相比於倡行仁義、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優勢。比如,法律具有客觀性、公正性,體現事物之理,所以能夠經世致用。韓非提出:“因事之理,則不勞而成”“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法律還確立了賞罰標准,讓人們不敢亂法犯禁“苟成其私利”,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個人不得不遵守。韓非說:“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聖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則忠臣勸﹔罰必,則邪臣止”。

隨著中華文明日益發展,儒家的明德慎罰、道家的無為而治、墨家的兼愛非攻、釋家的普度眾生等思想與法家的緣法而治彼此影響,不同思想觀點相互交流融合,薈萃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豐富的法治思想,鑄就了一部蔚為大觀、充滿生機的法治思想史,為中華法系不斷發展成熟提供了理論支撐。

以豐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為特點

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體而微,梳理好重要歷史人物及其思想觀點,緊密聯系當時中華法系發展的歷史背景、政治環境、社會狀況、制度成果等進行分析說明,從精神內核、理論貢獻、時代意義等方面進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發展脈絡、內在邏輯、整體特點等問題。從宏觀上看,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具有豐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點。

內容豐富多元。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內容十分豐富,涉及法治理論、立法技術、法律適用、刑事政策等諸多方面,不同觀點相互爭鳴、異彩紛呈。其中,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張德主刑輔,是因為用刑罰治理百姓,百姓內心不會有廉恥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會從內心產生廉恥感並主動糾正自己的行為﹔強調明德慎罰,意味著統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約束、嚴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眾、導民向善,避免濫用刑罰。否則,不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還會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動搖統治根基。

展現民族特色。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積澱,凝聚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體現出中華民族獨特的價值觀、國家觀、法治觀、權力觀等。比如,中華文化重視家庭的價值,注重維護孝悌慈愛等家庭倫常,把家庭中的倫理秩序視為國家政治秩序的基礎,認為“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在司法方面,重視維護家庭倫理,主張對不孝行為予以刑事制裁。

思想深刻入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對實行法治的原因、法治的功能、厲行法治的必要條件等法治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思考,作出了富有創見的回答。比如,強調人的本性是“好利惡害”,為了趨利避害敢冒任何風險,“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法律使人“以功受賞”“以罪受誅”,“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就不敢干法犯禁,能防止人們為了利益不擇手段,揭示了法治能夠實行以及必須實行的原因。法治的功能是“定分止爭”“興功禁暴”。一方面,社會沖突是由於名分未定。商鞅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法律確定名分,有利於避免爭奪沖突。另一方面,法治能保障國家實現富強,即韓非所謂“明法者強,慢法者弱”。法律還必須公開易懂,並使上下一體遵行。商鞅說:“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才能使法治真正得以實行。

彰顯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於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既體現法治的精髓和要旨,比如強調緣法治國,強調立法和執法的重要性,強調法的公開性、平等性、客觀性和穩定性,強調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順應形勢發展而改革變化﹔也彰顯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成為人類法治文明中獨樹一幟的法治思想。

中華文明綿延五千多年從未中斷,具有突出的連續性,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也體現了這種源遠流長的歷史連續性。從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提出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到漢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經義裁判案件,將儒家的價值原則注入司法活動,開啟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到魏晉時期出現採用注釋詮解的經學方法研究闡釋成文法內容及其適用問題的律學,再到唐宋律學的成熟、明清律學在此基礎上再攀高峰,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持續發展、與時偕行。

秦代以后,隨著中央集權制度牢固確立,中華文明成為一種多元一體、向內凝聚、團結集中的大一統文明。雖歷經幾次分裂時期,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中國歷史的主流,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統一性。這決定了無論是法家、儒家還是道家體現的法治觀點,都以維護國家統一、法律統一為追求。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強調“壹法”“一尊”,認為實行法治必須統一立法權、統一法律內容、統一思想認識並維持法的穩定就是其重要表現。

從春秋戰國到清代,中國歷史上各個時期不斷有新的民族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經過波瀾壯闊的民族大融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呈現出多民族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交匯融合的特征。此外,這一法治思想是儒、法、道、墨、釋等各家思想的融匯,既包含對法律本質特征的思考,也有對古代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實踐之經驗和智慧的凝練和總結,體現出鮮明的包容性。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內容豐富、博大精深,如以法為本、緣法而治、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等理念,不僅在歷史上放射出耀眼的思想光芒,也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作出了獨特貢獻。我們要繼續深入挖掘其思想精華,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其在新的時代條件下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弘揚中國傳統司法的制度理性(學術隨筆)

張 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要更好借鑒傳統司法智慧,深刻認識到中國傳統司法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程序設計等方面都展現出立足實踐需要、富有民族特色、經受歷史打磨、取得顯著成效的獨特制度理性。

形成以人為本、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中國古代稱天、地、人為“三才”,認為人在天地之中,兼具理性與道德,體現了古人的自信和對人的肯定。重視人命、人心、人力的思想源遠流長,積澱形成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和明德慎罰的司法原則,即反對專任刑殺,重視道德教化,盡量保全生命、勞動力和家庭,並形成相應的若干制度設計。在漢代,體恤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已經制度化。南北朝時期,州縣死刑案件已不得自行輕易處決。唐代實行死刑復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復奏。清代一般死刑監候案件都要經過秋審復審再予決斷。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華法系的秩序觀和正義觀。同時,在哀矜折獄、恤刑等思想指導下,“平”也蘊含著重生、欽恤的意味,表現為在拷訊、定罪、量刑中要相對寬和、平恕。

運用守文原情、有經有權的裁判方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一直是中國傳統司法的價值旨歸。古人認為,國法源自天理並以天理為最高依據,順應天理的國法也就順應了人情﹔人情必須受國法的控制和矯正,國法對人情的規范也要順人情而為。中國傳統司法將法律、禮制、儒家經義、民間風俗等多種資源整合起來,以綜合性、全局性的思維開展司法裁判,追求案件結果公正合理和良好社會效果的統一。這種裁判方法是在漫長歷史中逐步形成的。秦代與漢初深受法家影響,為實現司法統一,嚴格依法裁判,即守文而判。西漢董仲舒等儒者通過“春秋決獄”,將“原心論罪”引入司法裁判,以當事人內心善惡作為實質判斷標准。到了唐代,《唐律疏議》明確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員則在尊重制定法的基礎上從情、理、法角度綜合思考,做到有經有權、經權融通,實現了以守文為前提,以原情為權衡,守文與原情相結合,有經有權的裁判推理模式。明清以降,中央審判機關將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其處理依據確定為成文規則(例)或成案,為后來的案件裁判提供依據或理由。守文原情的裁判方法,既不脫離制定法的統一性和確定性軌道,又可以在制定法適用范圍內實現個案公正。

具有類型分流、注重效率的程序理性。中國疆域廣闊、人口眾多,這種廣土眾民的國情導致古代中國的治理成本較高,歷代王朝經常面臨統治資源匱乏和力量不足的困窘,因此做好國家治理結構和程序的設計就至關重要。中國傳統司法就是如此。從中央到地方,古代中國形成了多級的司法體系,根據案件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對案件進行合理分流,以應對廣土眾民條件下的訴訟壓力。以清代為例,州縣官員可直接就笞、杖刑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徒刑以上案件則要上報。府復審州縣上報案件,按察司復審徒刑以上案件,督撫批結無關人命的徒刑案件,重大案件還要上報中央。案件分流使各級機關得以根據自身職權、資源和能力,有針對性地處理各類案件,有利於對大國的長期有效治理。此外,古代中國還注重通過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追求“無訟”境界。“無訟”並非杜絕一切訴訟,而是追求爭訟各方心悅誠服,盡量消除再訟、鬧訟的隱患,從根源上減少訴訟。早在先秦時期,國家就設立專司民間調解的“調人”。從秦漢到明清,國家在督促官員教化民眾、妥善處理爭訟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民間也活躍著不少發揮重要作用的非官方調解組織。調解等糾紛解決途徑在不增加國家治理成本的同時,成為國家司法的重要補充,和司法一起共同發揮了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中國傳統司法彰顯了中華法治文明的厚重積澱。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深入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為新時代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歷史鏡鑒。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

展現出豐富立法智慧(新知新覺)

劉曉林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是代表性的法典”。中華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長期居於領先地位的文明。中華法治文明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這在《唐律疏議》這一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鮮明體現。從秦漢出現以律令為支柱的成文法系統,到魏晉南北朝統一法典的集中編纂,再到唐代以《唐律疏議》為基礎、以律令格式為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最終確立,中華法系日臻成熟完備。

在相當長的時期裡,《唐律疏議》都是人類法治文明最高水准的代表之一。它與西方羅馬法的代表性成果《查士丁尼法典》近乎同時出現,但后者主要是一部民法典,而《唐律疏議》主要是刑律。有研究認為,被稱為中世紀西歐劃時代法典的《加洛林納法典》,不僅比《唐律疏議》晚了約900年,其發達程度也大不如《唐律疏議》﹔甚至19世紀西歐的刑法典與其相比也未必完備多少。《唐律疏議》集中國歷代立法智慧之大成,傳播輻射東亞、遠及世界,為周邊國家所效仿借鑒,影響了這些國家的歷史進程,被學者譽為“東方法制史樞軸”。《唐律疏議》精妙的立法語言、精密的立法技術、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結構與精致的法律體系都展現出中華法系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語言上。中國古代法典在演進過程中形成了很多原創性法律概念,在《唐律疏議》中大都有所體現。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這八個字被古代律學家稱為“律母”。隻有將八字之義融會貫通,“而后可與言讀法”。又如,但、同、俱、依、並、從等“律眼”,故、失、謾、詐、斗、戲等“律義之較名”……這些原創性法律概念在標識立法技術、辨別具體行為、確定適用條款等方面展現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

在立法技術上。中國古代法典編纂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化解具體有限的立法規則與豐富多樣的客觀行為之間的矛盾。處理不好,就會出現“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的后果,影響法典的條理化、體系化並削弱其適用效力。《唐律疏議》運用“余條准此”“不用此律”等技術手段,對列舉不盡、不清之事予以補充完善,有效克服了以往立法的固有弊端,避免了法典內部的沖突與矛盾,從而提高了法典的條理化、體系化程度,強化了法典的統一適用效力。

在法律原理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義至精也。”法律原理最深層次的內涵是法的精神。中國古代立法在形式與原理方面皆以“平”為精神追求。“律之為言,整齊劃一之謂,亦輕重得平之謂也……講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為最善。”《唐律疏議》以其精深的原理展示精微的律義,體現融貫天理、國法、人情的中華法系精神,后世稱其“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追求的“平”是一種理想狀態,即“乘之則過,除之即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

在法典結構上。戰國時期《法經》六篇在功能、結構上已有清晰區分,並出現了“具其加減”的總則。《唐律疏議》形成了“始以總則,終以專則,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精巧結構,是一部內容豐富、體例嚴整的綜合性法典。作為總則的《名例》“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統率其他各篇,標志著法典結構演進比較成熟的階段,達到同時期世界范圍內的先進水平。

在法律體系上。以《唐律疏議》為基礎、以律令格式為法律形式的法律體系是中華法系成熟完備的制度形態。“令”為國家之制度、“格”為百官有司常行之事、“式”為百官有司常守之法,違反令格式則“一斷以律”。律令體系被“宋採用之,而所重者敕”,對律沒有規定的,依照皇帝經中書門下審核頒發的命令——敕處斷﹔“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產生了《至正條格》這種具有法典性質的法律匯編﹔明清時期,在律令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了以會典為綱、以律例為目的“典例”法律體系。相較於世界其他法系,中華法系的演進過程及其成熟形態在體系化方面展現出獨有的特質。

新征程上,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性、基礎性工作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內容,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華法系蘊含的豐富立法智慧,更好從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獲得養分,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強大精神動力。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

(責編:衛嘉、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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