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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三評"種草筆記"之二:別以分享之名"設套"

林麗鸝
2021年12月02日08:28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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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到美妝博主推薦口紅,想去買﹔看到一段開箱視頻,想下單﹔讀到一位寶媽的使用心得,想體驗……可以說,現在隻要打開手機就有可能被各種信息“種草”。“種草經濟”已經滲透生活的各個場景。這其中哪些是真正的分享,哪些是商業的營銷,消費者往往很難辨別。

“種草”其實由來已久,最早流行於各類大小美妝論壇與社區,直到移動互聯網時代開始大量擴散到社交媒體平台,隨著各種形式的種草社區的興起,“種草”更是蔚然成風。但是,越來越多的“種草”背離了分享的初衷,而是以分享為名,行廣告營銷之實。

精准觸達的“種草筆記”通過體驗式推薦,疊加高流量的內容轟炸,極易激發用戶的購買欲望。從商業化角度來看,不是不可以變現,但這種模式不能以蒙騙消費者為代價﹔不是不可以推廣,但這些做法必須以消費者知悉為條件。同為“種草”,分享和廣告營銷界定不清,消費者權益則更有可能受損。

事實上,多家平台都曾陷入內容造假風波,偽造素人的“種草筆記”,其實是利用人們對原創內容的信任,招募寫手代寫、代發的所謂消費心得。很多“種草筆記”都含有虛假宣傳、夸大其詞的內容,讓消費者買了吃虧,買了上當。

當前,亟待厘清純粹分享和廣告營銷的界限。分享與廣告之間一個重要的判斷依據是“種草”內容的發布者是否與商家簽訂合同,收取費用進行宣傳推廣。無論是素人還是網絡紅人、大V、關鍵意見領袖(KOL)、關鍵意見消費者(KOC),發表個人消費體驗,或者友情宣傳,不收取任何費用,則不能界定為廣告。但如果商家與“種草”信息發布者簽訂了合同,並向其支付代言費用為企業宣傳推廣產品,則屬於廣告。相關發布者必須履行廣告法規定的相關義務,查驗有關証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証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

然而,“種草”信息發布者簽沒簽約,拿沒拿錢,消費者很難通過內容分辨。依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目前在一些種草社區上可以看到明確標有“廣告”字樣的內容,便於消費者區分。但的確還有一些“種草”信息含有很多分享內容,能否界定其為廣告,尚需有關法規進一步完善明確。

可以說,平台的初心可能是單純的分享,但在用戶數量快速增長的過程中,由於資本和商業的介入,平台和用戶都可能背離了初心。讓分享的歸分享,商業的歸商業,絕不能以分享名義搞營銷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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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付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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